宏观探讨我国的税法体系(3)
2017-09-11 02:08
导读:在我国,税收与人民的基本财产权和自由权的关系也日益紧密。但宪法仅在公民基本义务一节中规定“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税收法定主义在宪法
在我国,税收与人民的基本财产权和自由权的关系也日益紧密。但宪法仅在公民基本义务一节中规定“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税收法定主义在宪法中未得到明确的肯定。因为它未说明公民的纳税义务要依照法律产生和履行,也未说明征税主体应依照法律的规定征税。为了弥补这一立法上的缺失,《税收征管法》特别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这一规定使税收法定主义只是在法律上而不是在宪法上得到了确立,尽管其积极意义也是值得肯定的,但由于位阶低,其效力受到局限。与此同时,这也不是税收法定原则的完整表述。在我国目前的财政收入中,税收收入已占据绝对的主要地位,这表明我国已成为税收国家。“传统体制下那种国家给公民提供
就业和福利,公民向国家提供义理性支持的社会契约已经过时。一种新的社会契约亟待建立。国家将向我们提供的是良好的产权保护和足量的公共产品,而我们则向国家纳税”。宪法的目的在于对国家权力的控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应由宪法对征税权与公民基本权利的界限予以明确的规定,从而为保障国家权力的正常行使,避免国家征税权的不当行使损害公民的财产权利提供宪法性基础。关于税收入宪的内容,可首先考虑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税收法定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收入宪的基本标志,没有这一条,就不能算真正的税收入宪。公平是税收合理性的基础。公平问题是近年来我国社会的一个热点问题,在宪法中规定税收公平原则具有示范作用。另外,在宪法中应当加入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内容。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2 确立税法基本原则。我国构建完善的税法体系时,应当确立以下税法基本原则:(1)税收法定原则。它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在此应特别指出的是,这里所指的法律仅限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征税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税收法定原则具体包括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以及征税合法三项内容。(2)税收公平原则。税收公平原则不仅是有关纳税人之间分配税收负担的法律原则,而且也是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以及不同的国家机构之间分配税收权利义务与税收利益的法律原则。税收公平原则主要包括税收权力的分配公平、税收权利与义务的分配公平和税收负担的分配公平这三个方面。(3)税收社会政策原则。它是指税法是国家用以推行各种社会政策,主要是经济政策的最重要的基本手段之一,其实质就是税收经济职能的法律化。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存在的许多社会经济问题需要国家依据税法通过税收杠杆予以协调,税收的社会政策原则确立以后,税法的其他基本原则特别是税收公平原则,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制约和影响。如何衡量税收公平。不仅要看各纳税人的负担能力,还要考虑社会全局和整体利益。 (三)科学界定税收立法权限体制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存在的法律与法规比例的失衡、各法律和法规之间的相互矛盾以及立法表达等方面的种种问题,其根源在于我国税收立法权限体制。因此,对税收立法权的分配可做如下安排:
1 适当扩大并规范地方税收立法权。将税收立法权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适当划分和有效配置。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目前我国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在中央,对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权威性和税法的统一性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带来了税收调控缺乏灵活性、税收经济效益低下等问题。这种情况与我国的国情并不相适应。由中央完全集中税收立法权、统一配置资源的做法在某些情况下是低效的。不如在保证中央税收立法权为主导的前提下,允许地方享有适度的税收立法权,根据当地经济、税源状况、财政收支需求和经济发展目标等客观情况,相应地调整税目、税率。这样,既有利于增强地方政府的责任感和参与意识,又有助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加快地方的发展。同时,适当扩大和规范地方税收立法权也是规范地方收入行为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