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探讨我国的税法体系(4)
2017-09-11 02:08
导读:2 遵循权力机关中心主义。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征税实际上是对其一部分经济利益的剥夺,因此,必须强调非经全国人大决定,任何机关都无权向
2 遵循权力机关中心主义。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征税实际上是对其一部分经济利益的剥夺,因此,必须强调非经全国人大决定,任何机关都无权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无偿征收钱财。更不得使用强制手段去征收。具体来说:(1)征税权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2)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般税法;(3)国务院可以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税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4)属于地方税收立法权限的税法由省级人大制定,其实施细则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3 严格规范税收授权立法。税收授权立法是指立法主体将自己享有的税收立法权授予另一个能够承担税收立法责任的机关,该机关根据授权要求所进行的税收立法活动。我国目前存在着国家行政机关大量蚕食立法机关税收立法权的问题。按照税收法定主义,在税收立法上应贯彻法律保留原则,由国家立法机关担当立法主体。行政机关要进行税收立法,必须经过国家立法机关的授权,并严格遵循授权立法的种种限制条件。
(四)制定税收基本法
税收基本法是税收领域的宪法性法律,它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根据国家较长时期的
政治经济战略目标,经过严格的立法程序制定的税收基本法律。它是国家税法体系的主体,对国家其他税收立法起着主导作用。税收基本法决定和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根本税收制度,集中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经济政治制度和体制。税收基本法通过其统一性和稳定性,有益于在税收征管过程中贯彻法律原则;同时也避免了每个税种各自发展自己特殊的程序和解释规则。税收基本法的制定有利于结束税收法律体系上的混乱和内容上的矛盾,为建立一个科学完善的税法体系打下良好的基础。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因此,我国进行税收基本法立法时,可以考虑将其结构安排为: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税收基本法的立法依据和立法目的;税收的定义;税法基本原则;税收基本制度。第二章“税收管理体制”。主要规定我国已经开征和即将开征的税种种类,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划分的原则;征管机构的分设等。第三章“税收管辖权”。主要规定我国的税收管辖权以及确立税收管辖权的原则,解决国际税收管辖权冲突和区际税收管辖权冲突的原则、途径和方法。第四章“税务主管机关”。主要规定税务主管机关的地位、职权与职责,税务主管机关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第五章“纳税人”。主要规定纳税人资格的认定。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纳税人的保护。第六章“税收征管”。这里只需概略地规定税收征管的基本内容,具体规则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七章“税收监察”。主要规定税务主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有关机构的设置、职权、责任以及监察程序。第八章“法律责任”。主要规定认定税收法律责任的基本原则和税收法律责任的基本形式。第九章“附则”。主要对一些基本术语进行解释;规定税收基本法的适用范围等。
(五)完善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提高税收立法水平
1 完善税收实体法。税收实体法是税法的基本构成部分,我国税收实体法主要是确立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适时增开一些新的税种,有步骤地完成各税种的立法程序,提高各实体税法的法律级次,维护税收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1)进一步完善现行实体税法。第一,完善增值税法。增值税是我国目前的主体税种,具有税源广、税额大的特点,对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对购入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这样就产生了重复征税,就必然存在税负不公;由于高科技产业和基础产业中固定资产所占比例一般高于其他产业,势必增加这些产业的税赋负担,不利于这些产业的发展。因此,有必要逐渐将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意味着对本期购进的固定资产已纳税金可以在本期凭发票全部抵扣,这样就彻底消除了生产型增值税重复征税的弊端。当然,这将对财政收入产生重大影响,需要慎重和循序渐进。第二,完善个人所得税法。经济越是发达的国家,个人所得税在国家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例越大,这是为实现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经济、社会政策的必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家的经济结构和社会政策目标也会发生变化,个人所得税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的地位也会越来越重要,如果个人所得税仍然作为地方税,届时恐怕国家财政难承重负。另外,我国个人所得税以个人为纳税主体,完全是从个人收入角度来设计的,而没有考虑到整个家庭的支出。在我国,目前有相当的失业人口存在,这种不考虑整个家庭收入的做法是与税法的社会政策原则相背的。因此建议:一是将个人所得税由地方税改为中央税或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二是将纳税主体由个人改为家庭。此外,对于消费税,要适当调整税率,扩大征税范围;对于营业税设置过粗的税目和过于笼统的减免,需要不断地加以改进和完善;对于关税,需要强化国民待遇和税负公平,优化关税结构。改进现行财产税法,资源税等涉及资源要素的税率应有所提高;制定反倾销和反补贴税,这种直接因人世而制定的极为重要的税法,尽管有国务院的条例以备急需,但从长远的角度考虑,应采用法律的形式。(2)适时制定一些新的税法。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结构的变迁,需要根据新的国情适时开设一些新的税种,其中社会保障税、环境保护税和遗产税最为迫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