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政和税收体制的改革(下)(2)
2017-09-11 03:10
导读:三是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四是把现在对股票交易征收印花税的办法,改为征收证券交易税。 五是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
三是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四是把现在对股票交易征收印花税的办法,改为征收证券交易税。
五是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
六是将特别消费税和烧油特别税并入消费税,盐税并入资源税。
七是开征遗产税(待出台)。 1994年的税制改革,措施密集,涉及面相当宽广,显著地规范和强化了税收功能,并紧密配合了财政的分税制改革,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了重要影响。几年来的运行情况表明,这一改革取得了成功,主要表现在: ——依法治税原则得到明显强化,税法的权威性明显提高,为市场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
——公平税负,促进了企业的平等竞争;
——理顺分配关系,推动了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
——合理导向,引导了经济结构的优化调整;
——合理分权,调动了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保证了工商税收收入的增长;
——平稳过渡,保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并巩固了对外开放的好势头。改革后财政体制和税制仍存在的主要问题
1994年财政改革的突出特点之一,是在保地方既得利益的前提下,实行渐进的体制转换和增量调整,过渡色彩比较浓重。在体制方面,遗留有三个较大的问题:
一是事权划分上,对最为关键的生产建设项目投资权尚未作出清晰规定,实际上各级政府仍然都可以搞一般赢利性项目,不利于理清政府级次间的事权纠葛和使地方政府职能调整到位;
二是仍然保留了企业所得税按行政隶属关系划分这条旧体制的尾巴,与企业深化改革和专业化联合趋势的矛盾日趋尖锐;
三是共享税在全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相当高(60%左右),与比较彻底的分税制表现出很大的距离。在财力分配格局的调整方面,原先设计的渐进过程也受到了冲击和干扰。按照1994年方案的内在逻辑,宏观税负不变情况下通过规范税收减免、加强征管等措施减少税源流失,应能使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回升,但由于复杂的原因,其后几年新体制的运行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减缓和阻止了财政收入占GDP比重的继续下滑,并于1996年略有回升,由上年的10.7%升为10.9%,1997年和1998年又升到11.6%和12.4%左右(计算时均不含债务收入,详见附表),但与预想目标尚有距离;同时,中央财政状况的好转本应通过新体制出台后若干年里中央从财力增量中不断拿大头(75%的增值税和70%的“两税”增长部分等因素)来逐步实现,但1994年以来出现了一个始料不及的冲击,即体制规定由中央财政全部承担的出口退税额迅猛增长,大大超出测算数,以致中央财政不得不把几百亿元之巨的退税推到以后几年分步“消化”,并采取特别措施在1995年两次调低了出口退税率(在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之后,1998—99年间再次分步提高出口退税率)。中央财政的困境不能明显缓解,又直接影响了新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运作。按照1994年方案的设计思路,中央从财力增量中拿大头之后,可以并应当逐步加大自上而下转移支付的力度,而且这种基于“因素法”的新转移支付制度必将财力支持的重心明显地向各个欠发达省区倾斜,达到缓解他们的财力困难并合理调节区域差异的目的。但由于前述出口退税问题的冲击,加上其他制约因素,中央财政实施转移支付的能力明显不足,虽然在1995年度结算中推出“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成为由传统的“基数法”向较客观、科学的“因素法”转变的重要开端,资金支持的力度却很不够。经过几年的努力,因素法转移支付的规模也仅仅增长到一年70余亿元的水平。以上种种过渡中的问题,都需要在今后深化改革的进程中逐步解决。 此外,1994年税制改革虽然动作相当大,但仍具有阶段性特点,不可能一举解决现今中国税制的全部问题。1994年税改之后,税制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如下几个方面: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1.内、外资企业间和地区间仍存在较大的税收政策差异,不利于企业间和地区间的公平竞争。主要有:内、外资企业实行不同的企业所得税法,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三资企业实行优惠政策,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对内、外资企业和单位实行不同政策,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投资方向调节税(该税从2000年起已停征)不适用三资企业,契税不适用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各类特殊的经济区域在企业所得税、进口税、流转税等方面实行着多种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