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合组织国家保险准备金财税政策及对我国的启(2)
2017-09-11 03:15
导读:《保险公司财务制度》中规定的赔款准备金仅指未来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准备,而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仅包括赔款或者给付金额是不够的,还应包括与
《保险公司财务制度》中规定的赔款准备金仅指未来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准备,而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仅包括赔款或者给付金额是不够的,还应包括与其相关的费用,在美国准则60号也明确规定:在计提未决赔款准备金时同时要计提理赔费用准备金,《会计制度》中并未明确这一;税法中也未明确理赔费用准备金是否可以税前抵扣。 因此,从国际惯例及权责配比角度来看,建议对未决赔款准备金及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明确如下:未决赔款准备金指公司对在保单有效期内发生的未决赔款及相关的理赔费用所计提的赔款准备,未决赔款准备金据实计提,且可以全额税前扣除;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指公司对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提取的赔款及理赔费用准备,有条件的公司应按照精算的结果计提。由于目前税法规定对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按赔款支出4%税前扣除与实际精算结果有差距,因而建议准予可对已发生报告赔款准备金税前全额抵扣。
(二)允许计提保费不足准备金,采取24分之1法税前扣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UPR) 在《保险公司财务制度》中不要求计提保费不足准备金,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七条第十一点要求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同时美国会计准则60中也规定,当保费不足时,首先应冲转尚未摊销的递延保单获取成本,冲销后如仍不足以弥补预计的损失,则需要计提相应的损失准备。实际上,未来到期责任准备金是保费收入的调整项,保单风险发生变化后,尤其在保单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足以弥补未来风险时,为稳键性起见,保险公司应计提保费不足准备金,并在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中设明细核算,但计提的保费责任准备金应限于预计的亏损。 目前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照自留保费的50%提取,并按此比例在税前扣除,而财产和意外保险公司一些种类的业务发生的赔偿请求并不是在合同期限内均衡分布,这种简单的未实现保险费准备金计提是不恰当的。鉴于此,建议在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进行会计核算时,引入24分之1法计提,此外,从公平税负的角度来看,以会计核算的真实结果税前扣除比较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从而,国家税务总局应允许企业在纳税申报时按24分之一法计提的金额税前抵扣。
(三)允许保险公司税前列支巨灾准备金(即前述的大灾难损失准备金) 巨灾风险的特点是在一个较长的周期内不发生,一旦发生,损失规模就很大,其实际损失规模必然大于当年保险人的损失预期,严重冲击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中小型保险公司,或区域性保险公司,甚至全国性保险公司都难以承受这种损失。我国是一个多地震,多洪水,多火灾的国家,所面临的风险一直较大,但我国现阶段对于一些巨大的灾害不能保,也不敢保,即使有些灾害承保了,条件也是相当苛刻。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巨灾准备金”,也降低了我国保险公司应付突发灾害和巨灾的能力。比如9·11事件的发生,对于世界几大保险公司所造成的损失都在6—9亿美元,可谓损失巨大,但由于他们都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所以无碍大局。但如果这一次事故所带来的损失对保险公司来讲,哪一家都难以承受。有鉴于此,政府应允许建立巨灾准备金并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以支持巨灾准备金的迅速积累,应付可能发生的巨灾责任。 具体做法是允许保险公司从税前的保费收入结余中适量提取巨灾准备金,进行逐年积累并允许税前扣除,巨灾准备金的提取额度可根据过去较长一段时期(如15年,20年),发生的巨灾损失赔款额进行加权平均,并结合实际情况允许进行一定比例的适当调整,以此数据为基数并在年中赔付的假设下进行贴现。贴现率可以保险公司往年投资收益率为基础,对当年做一保守的投资收益率假设,即最终以贴现后的数额进行提取并可在税前全部扣除。
(四)允许税前全额扣除资产减值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