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化进程与公共财政的范围(5)
2017-09-11 04:16
导读:六、小结 关于如何认识公共财政的范围,本文有如下基本看法:(1)财政活动的范围是围绕政府与经济的关系展开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一问题转化
六、小结 关于如何认识公共财政的范围,本文有如下基本看法:(1)财政活动的范围是围绕政府与经济的关系展开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一问题转化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市场的私人特征和效率原则决定了财政的公共特征和公平原则。二者构成了资源配置的两种方式和两种价值取向。因此研究公共财政的隐含前提是市场经济背景,首要是这一背景下动态的政府—市场关系,也就是说,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决定了政府职能的边界,并最终决定了公共财政的范围。(2)在这样的认识下,公共财政的研究既是一个理论命题,更是一个实践框架。一种经济运行只要是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方式,其财政模式就必然应该是公共性质的或趋向于公共化的。只是囿于市场发育程度和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其公共财政的进展程度以及与其配套的职能、体制、管理系统会有很大的不同。(3)并且财政在作为一个经济范畴的同时,也是一个政治范畴,既要强国富民,又要治国安邦。财政通过收支活动进行的资源配置,从方式上讲不是以价格波动和市场出清来进行,而是通过政治程序来完成;从目标上讲不仅局限于经济增长和效率最大化,还有特定的国家利益和目标。因此不同的国家性质和政治制度使公共财政的内容和形式更为复杂。再加上社会、、文化等因素的,同一个公共财政命题下,实践框架呈现出多样性和特殊性。(4)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关于政府职能强化、财政活动范围扩张的案例至少有两种类型:一是市场过弱、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条件下,政府干预以弥补市场功能的不足;二是市场经济发展到高级阶段,市场机制运行的内在矛盾深化,需要政府进行一定的替代和矫正。(5)对于转轨国家而言,公共财政建设有着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完全不同的历程。西方的公共财政是在市场形成与发展过程中、在政府财政活动中形成的;转轨国家的公共财政则要在经济体制由计划向市场转轨过程中、在政府职能转换中、在传统计划型国家财政的基础上、通过政府的主动安排和作用来形成。不论转轨路径如何选择,财政公共化的内涵事实上都包括两个步骤:一是以财政传统职能的退出推进市场化的形成,二是以逐渐生成的市场机制界定和规范财政活动的范围。因此财政公共化与经济市场化的契合情况直接决定着转轨的绩效。 关于“市场失灵”和公共财政的关系,从已有的实践来看下列方面都曾经是必须考虑的因素:(1)市场自身固有并随其发展而发展的缺陷。包括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自由竞争必然导致垄断,垄断使市场价格高于均衡价格,市场交易量低于均衡交易量,资源配置达不到帕累托最优,市场出现障碍;市场不能很好解决的经济行为外在性问题,无法协调的社会利益与私人利益的矛盾;市场机制不能有效解决的宏观经济均衡问题。(2)市场发育不完善而出现的功能缺陷。主要是指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成长阶段的限制,市场结构和市场功能还残缺不全,各种市场尤其是要素市场缺乏良好的组织,市场信息不灵敏、不准确,不能及时正确地反映产品、劳务和资源的真实成本,从而导致市场本身应具有的资源配置功能不能有效发挥。对于这种性质的缺陷总体上要通过市场本身的发展来消除,但在转轨过程中政府一定程度的弥补和替代、政府以积极措施促进市场发育(如明晰产权、加强法制建设等),是必须兼顾好的两个动态方面。(3)政府应该退出尚未退出导致的市场缺陷。主要是指政府干预过多或不适当干预所造成的市场扭曲,这是转轨经济中特有的现象。在从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转轨过程中,政府从传统职能的退出、财政从传统资源配置领域的退出,都不是一次性完成的,而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政府退出与市场进入的过渡状态,传统的“政府缺陷”仍然发生作用,配置的冲突和扭曲会普遍存在,如诸候经济、行政性垄断、双轨制、按隶属关系划分的财政体制等。这些缺陷的消除将取决于改革进程。(4)转轨过程中由于改革战略的失误、试错、纠错而产生的市场失灵。如激进改革战略失误所造成的经济衰退、资源配置低效、非法、经济社会政治动荡等,这种失灵的代价巨大,并且必然伴随一个重新强化政府和培育市场的过程。另一类是由于有限理性和认知能力不足而在“边学边干”中试错的成本,以及对经济运行的影响。(5)在转轨本身的发生、发展上的失灵。市场不可能在计划体制下自发产生,不可能自发地设定转轨的路径,也不可能自发地推动转轨向前演进。政府必须始终对体制转轨秩序进行控制和调节。政府是新制度的供给者,通过逐步制定和完善一系列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则来组织市场,完成制度变迁,软弱的政府不可能完成推进市场化进程的任务。(6)制度属性对市场的约束。市场调节作用的发挥必须在国家、法规和计划指导下进行,必须考虑特殊的政治制度。引导非公有制主体在追逐利润目标的同时兼顾社会福利目标,消除经济运行的盲目无政府状态和保证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要通过利益机制和制度约束来实现(注:例如邓小平对中国经济转轨的制度性界定是,“我们的改革,竖持公有制为主体,又注意不导致两极分化。……这就是坚持社会主义”。(《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39页))。 转轨经济中的政府职能包括对冲突的控制(体制冲突、利益冲突)、对发展战略的控制、对经济的保护、对变革路径的选择、对受损者的补贴、对宏观经济的稳定。总体上是在资源配置方式的替代过程中对制度设计、步骤、目标,对由此对经济运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影响加以控制和管理。转轨本身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过程,财政活动的范围覆盖了上述所有的六个方面。评价政府行为和财政活动的标准并不是对某些西方规则的符合,而应以经济运行的效率根本(注:1996年世界银行发展报告《从计划到市场》将经济转型的长期目标界定为,“建立一种能使生活水平长期得到提高的繁荣的市场经济”,显然对市场经济的目标是有严格限定的。),至少狭隘地理解公共财政是难以满足实践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