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德国财政平衡制度及启示(2)
2017-09-11 06:21
导读:三、引发的思考 1.财政属于政治范畴。国家的利益、法定的义务是德国财政平衡政策的灵魂,贯穿于整个财政分配过程。相对市场而言,政府始终是一个整
三、引发的思考 1.财政属于政治范畴。国家的利益、法定的义务是德国财政平衡政策的灵魂,贯穿于整个财政分配过程。相对市场而言,政府始终是一个整体,体现的是国家的整体利益。作为联邦国家,德国的州具有相对的自主权,但在财政分配上没有自主权,必须听令于国家,必须服从于国家利益。国家的责任是法定义务,把各级政府紧紧地联系在一起,这就是德国财政平衡制度从战后实施到现在50余年没有变化的基础。它告诉我们:财政追求的利益是国家的整体利益,财政问题本质上是政治问题。财政利益是经济利益的集中体现,不能把它和一般的经济问题混为一谈。事实上我国的财政分配过程也是政治决策过程,古代的财政分配也是如此。要创新理财观念,在财政分配理论上激浊扬清,还财政的本来面目,突出财政分配关系中政治性原则和国家整体利益原则,把讲政治落实在财政分配关系中。要逐步淡化那种把通过市场获得的经济实力作为财政分配依据的理财观念,弘扬国家利益至上的理财观念。在当前构建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理论描述中,要把国家整体利益作为规范各级政府行为的依据,为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逐步到位提供理论支持,为市场经济正常发展提供良好的舆论环境。 2.优化政府的分权形式。联邦德国的三级行政体制事权划分很清晰,各级政府的任务不同。投资决策权、宏观调控权在联邦;大学、改善农业的投入、环境保护等投入主体为州;公用事业、中
小学教育、城市建设等投资主体为地方。这样的分权形式体现了(1)重大项目投资决策权划给联邦可以省去不必要的协调费用,减少了财政支出的效益损耗;(2)大学教育、环境保护、农业投入划给州有利于克服规模小而造成的高成本,降低公共事业支出成本(事实上德国的大学规模都很大);(3)公用事业放在地方有利于本地政府根据辖区居民喜好进行投资,更好地满足公众的需要。三者的实质都是追求财政支出效益最大化。 和德国政权架构相比,我们的分权形式还有待优化。现存的政府五级架构应该精减,支出决策权也应该调整。首先要在强化国家利益的理财观上加强中央权威,把大型项目投资决策权、宏观调控权完全划归中央政府;把省以下政府的权力界定在本辖区公共福利上。省以下地方政府应当削减行政级次,要考虑公共产品由哪级政府承担最有效就把支出决策权赋予哪级政府,对那些行政层次低、能力弱的政府应取消支出决策权,逐步取消其行政权力。对那些不具备宪法地位的政权机构也应逐步取消支出决策权,使之从政府实体中淡出。这样,地方保留省、中心城市、县三级政府级次,赋予三级地方政府相应的支出决策权。总的设想是把举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农业发展、环境保护、区域性的产业结构调整划为省级政府的任务;把培育市场、公用事业、城市道路、医疗卫生服务、中小学教育等划为中心城市的任务;县级政府的任务就是执行上级政府的命令,保证各级政府的公共服务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