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国际经验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
2017-09-11 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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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本文认为,保障
提要:本文认为,保障资金的筹集模式应同一国的国情、社会保障目标及社会保障方式相适应。我国社会保障的基本框架已具雏型,即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但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还很不完善,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
一、我国社会保障筹资方式存在的主要 虽然我国社会保障的基本框架已经确立,但制度改革滞后、制度安排缺位的现象仍随处可见,突出地表现在社会保障的筹资方式以及社会保障资金的运作等方面。
(一)筹资方式不规范,缺乏依据 我国现行社保资金的筹集政出多门,主要采用由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自行制定具体筹资办法和筹资比率的方式。这种分散的多元筹资方式必然导致制度间的不协调,无法形成全国规范、统一的制度。目前,筹资办法多以部门规章、行业规章的形式出现,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由于制度分割,各部门、各地区、各行业的缴费标准各异,费率差别悬殊,负担不均,不利于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这种状况严重政策的执行效果,也无法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正常运行提供及时、足额的资金,影响社会保障目标的实现。
(二)基金多头管理,营运效率低下 目前,我国实际参与社会保障管理的机构,除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之外,还有人事、民政、、卫生、计生、财政、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多元化的管理体制形成了部门分割、地区分割、城乡分割、不同所有制分割的局面,严重影响了资金统筹能力,极大地增加了管理成本。社保基金的
行政管理、投资营运与监管三位一体,难以形成高效的营运机制和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各种违规问题屡屡发生,基金无法做到专款专用。
(三)名义费率高,实际费率低,费基核定困难 目前,企业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是职工的工资总额,费率是20%.在市场发育尚不成熟的我国,劳动报酬工资化、货币化程度不高,统计工序繁杂,使得缴费工资总额往往小于统计工资总额及实际工资总额。国家统计局城调总队近期对全国15万户城镇居民进行的抽样调查显示,就社会平均而言,职工工资外的工资性收入至少相当于工资收入的30%.这样,统计工资总额只占到实际工资总额的77%,缩小了23%①。另外,据专家推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工资总额约为统计工资总额的90%.由此可见,缴费工资总额小于统计工资总额,更小于实际工资总额,两项合并,费基缩小了30%多。若考虑实物收入,差距更大。 费基缩小必然导致名义费率偏高,收缴困难。据专家,如果我国实现了货币收入工资化,并以实际工资总额作为养老保险费基,费率可下降7个百分点,即变为15%左右后,仍可保持相同的基金收入。要使名义费率与实际费率一致,必须推进劳动报酬工资化、货币化的改革。
(四)局部统筹有碍公平与效率 1998年,中央下文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省级统筹,原实行行业统筹的各个部门把养老保险工作全部移交地方。但问题依然严重,一方面,省级统筹管理体制本身尚不健全,省级统筹模式还未在全国普遍推广,行业统筹与省级统筹并存。另一方面,在省级统筹模式下,各地区的水平不同,各地区的养老保险负担畸轻畸重,一些养老保险负担重的地区入不敷出,由中央政府建立一定的省级调剂基金,虽能缓解一时的资金短缺问题,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显然,这种体制不利于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有悖于为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提供社会保障的初衷。
二、社会保障筹资方式的国际借鉴 社会保障筹资方式在不同的国家是不一样的,但通过国际比较,仍然可以获得有益的借鉴。
(一)德国模式 德国是欧洲大陆模式(又称为保守模式)的代表,也是世界上最早推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至今已有100多年的。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国家法定的社会保险为主,企业和个人的补充保险只起次要作用。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恪守以下基本原则:(1)社会保障要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2)社会保险要保持在收入再分配的合理范围内,以维护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两者的内在统一。(3)社会保障应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合理分担,社会保障应被视为一个维护社会稳定的过程,并将国家承担的社会保障任务与每个人据其能力自主决定命运的天然义务严格分开。 德国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雇主和雇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足部分由联邦财政补贴,税收比重约占1/4左右。不同险种规定的费率、应税所得上限、缴费上限以及收入补偿率均不同(见表1)。各个险种相对独立,费率采取比例费率结构,保险受益水平与缴费水平及缴费期限密切关联,实行现收现付制。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伴随着人口结构的变化,社会保障支出增长加快,甚至超过了经济增长的承受能力。社会保障开支占GDP之比从1970年的10.4%,上升到1993年的15.48%,社会保障预算的平衡问题日益突出。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德国进行了社会保障制度的调整与改革,提高了费率,提高了应税所得上限,实行现收现付制与基金积累制相结合的办法。目前,德国的社会保障综合费率在40%以上,保障水平高于英美等国家。2000年,德国的社会保障缴费占名义GDP的比重为18.5%. 德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很有特点。失业保险规定了国家援助形式,在全国各地以同样条件和同样数额支付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领取失业金的条件是接受劳动局介绍的岗位。失业保险金不仅用于资助失业保险受益人,弥补失业者失去的收入,还用于资助积极劳动市场政策的实施,改善
就业机会。而且,还有失业救助、最低收入保障制度作为补充。 德国的社会保障资金由政府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和营运,以确保基金保值增值。德国的社会保障费以劳动所得为费基,管理上与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基本相同。德国将费率与险种的风险挂钩,实行差别险种费率,体现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符合效率要求。应税所得上限的设置,也是一种效率机制。失业保险制度与积极劳动市场政策相互关联,是兼顾公平与效率的举措。通过这些举措,确保了社会保障资金具有稳定的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