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国际经验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3)
2017-09-11 06:05
导读:(四)智利模式 智利的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个人所有、完全积累、私人机构经营保险基金的私有化模式。智利模式有以下特点:(1)养老实行个
(四)智利模式 智利的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个人所有、完全积累、私人机构经营保险基金的私有化模式。智利模式有以下特点:(1)养老实行个人负责制,政府只是在立法与监管方面承担责任。显然,智利模式本质上只是一种强制下的个人储蓄——投资型养老模式。(2)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私营化管理。各个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竞争经营,个人账户可在各基金管理公司之间自由转移。(3)监管与营运分开。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运营,由独立的养老基金监管局负责基金的监督。基金的管理与投资计划严格按照分散、透明和独立的原则进行,以保障资金的安全与赢利。 智利模式强化了个人责任,提高了效率,但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的作用发挥不够。
三、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构想 在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既符合国际惯例,又能缓解我国社保基金缺口较大的困难,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举措。
(一)宏观原则 从我国国情出发,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从范围、项目标准到保障水平都不宜模仿高福利模式,而应遵循低水平保障的原则,根据发展状况,循序渐进。社会保障税作为社会保障的基本筹资方式,其总税负的确定要适度合理,既要满足社会保障的资金要求,又要适应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适应私人部门的承受能力。总税负不宜过高,否则会加重私人部门的负担,妨碍经济发展。参照国际标准,我国目前社会保障税占名义GDP的比重可定为14%左右。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应该而且可以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福利原则与保险原则的统一。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是基于社会公平的考虑,但经济告诉我们,只有政府机制与市场机制相结合才能兼顾公平与效率。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体现在它的互济性、福利性方面。社会保障制度的效率体现在受益权利与缴费义务的对等性、调动社会成员的生产积极性、便于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性等方面。开征社会保障税,通过税收立法明确企业和个人的权利与义务,实行强制征收、统一征收、统一管理、分散营运,有助于降低制度运行成本,提高制度运行效率。从税负的分配、税基的确定、税率的设计到基金营运管理及其受益支付,都要贯彻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税负的分配应实行合理负担、量能负担原则,不能因征税而个人的基本生活和企业的生产积极性,税基与税率的设计应体现纵向公平与横向公平的原则,受益支付应体现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
(二)税基应该是“所得” 各国社会保障筹资手段的名称不尽相同,有工薪税和社会保障缴费之分。这两种形式虽然名称不同,但实质上并无根本差别。社会保障税作为一种典型的受益税,其专用性、直接返还性决定了它的税基必须是“所得”,只有以“所得”为税基才能兼顾公平与效率。“所得”是指纳税人的所有应税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和非货币收入在内。 另外,应设置税基上限,激励高收入原则。国际经验表明,税基上限的设置虽然有一定的累退性,但符合效率原则。
(三)采取税率水平较低的差别险种税率 社会保障税税率的确定不宜与目前各项费率相差过多,更不能高于目前费率,而应适度调低税率。具体说来,应考虑两点:(1)采用差别险种税率。不同险种有不同的风险,实行差别险种税率,将税率与风险联系起来,高风险的险种,税率相应提高,以满足不同险种对保险资金的需求。(2)采用适度累进税率。通过适度累进税率既可以缓和税基上限设置所产生的累退性,体现公平原则,又可以采取与通货膨胀率挂钩的累进税率,将税率与通胀率结合起来,保持两者同步变化的趋势,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稳定可靠。
(四)实行全国统筹制度 社会保障的统筹层次是一国社会保障社会化水平的标志,也是市场经济发育程度的标志。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建立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促进劳动力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的合理流动。从理论上看,全国统筹既是中央政府统一履行公平职能与稳定职能的需要,也是促进全国统一劳动力市场形成的需要,更是建立一个国家支持系统、形成统一的全国安全网的需要。国际经验表明,只有全国性的社会保障基金才便于政府在更大空间内调剂余缺,平衡地区差距。我国的国情是各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基本公平的实施严重依赖于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因此,目前的省级统筹只能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过渡形式,全国统筹才是终极目标模式。无疑,社会保障税的开征将为实行全国统筹创造有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