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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有投资公司定位失准及原因探析(3)

2017-09-12 02:21
导读:(二)目前的定位理论还未找到确切的定位基点,未能形成系统的定位 企业战略理论在长期发展过程中虽然有着较为完备的体系和内容,但是由于国有投

  (二)目前的定位理论还未找到确切的定位基点,未能形成系统的定位
  企业战略理论在长期发展过程中虽然有着较为完备的体系和内容,但是由于国有投资公司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企业,不能直接运用其定位理论,需要通过理论和实践的总结去建立自身的定位理论。从目前的相关文献研究来看,目前对我国国有投资公司的定位有三种观点:一是国有投资公司应该作为国家政策性投资机构,应该是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工具,不具备盈利性;二是部分学者认为,应该作为经营国有资产经营性资金的主体,应该履行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的任务,三是有部分学者认为,国有投资公司既是市场主体又是政府投资主体,所以应该兼顾国家经济政策和盈利性。从这些争论的观点可以看出,目前的定位缺乏一个根本的依据,定位缺乏深刻的说服性。由于基点的不同也使得在定位的观点上存在着矛盾甚至是截然相反的意见。另外,目前存在的三种定位观点都只是从单个维度对我国的国有投资公司进行了一定的界定,对其角色进行了一个简单的确定,对每一种角色的定位缺乏深入的剖析,一个简单的角色定位只是解决了国有投资公司做什么的问题,对于为什么做和怎么做没有进行深入系统的分析和总结。
  (三)政府对国有投资公司的定位不系统,缺乏现实指导意义
  长期以来,政府一直管理着我国的国有投资公司,由其出台各种政策和文件来规范对国有投资公司的管理。从国家出台的对国有投资公司的定位相关文件政策来看,涉及到国有投资公司的文件规章主要有:(1)1999年财政部下发的财基字【1998】1028号《国有投资公司财务管理若干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国务院1994年8月16日国函[1994]84号《关于组建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3)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文件计投资[1997]1294号《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规范管理中国节能投资公司有关问题的函》(以下简称{函})。各自具体涉及国有投资公司定位内容如下: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投资公司是指经各级政府批准设立,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以国家经济政策为导向,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具有金融职能的国有独资政策性投资机构。
  《批复》规定,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是国务院直接联系的国有独资政策性投资机构,受国家开发银行监管。公司为独立法人,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的任务是:运用国家开发银行核拨的资本金及软贷款,对少数不宜由国家控股公司和中央企业集团参股、控股的政策性项目进行投资,以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提高投资效益。
  《函》规定,中国节能投资公司是国家计委负责监管的国有独资政策性投资机构。承担国家确定专项任务。公司为独立法人,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公司的业务范围是:(1)承担不宜由国家控股公司和中央企业集团参股、控股的节能、节材、环保等政策性项目;(2)节能设备租赁经营业务;(3)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从以上国家对国有投资公司的这些规定来看,《规定》中的定位已经被国有投资公司的实践证明是行不通的,规定中政府要求国有投资公司做政策性投资机构又自负盈亏,近年来又逐步减少甚至停止对其资金的投入,使得国有投资公司由于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陷入了发展的困境。另外,《规定》中也未能明确政府与国有投资公司的关系和其资金来源等。从《函》和《批复》来看,主要是针对两个具体的国有投资公司,对其业务范围,组织形式,功能定位进行了确定,但这只是针对这两个国有投资公司,缺乏普遍的指导意义。
  
  四、结论及展望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国有投资公司存在的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其缺乏明确总体战略定位,目前的定位存在定位基点不确切,定位内容不系统,未能形成自身定位理论体系三个方面的不足。而产生这三个方面不足的原因主要是传统政府与国有投资公司的关系束缚了对国有投资公司的定位。在理论研究中也由于国有投资公司的特殊性及国有投资公司现实管理过程中的政府与其关系的不明确,致使理论研究一直还未能找到其定位的基点和形成系统的定位内容。长期以来,政府对国有投资公司的定位也缺乏系统性和现实指导意义,使得我国国有投资公司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存在上述的诸多问题。目前,随着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和国资委的成立,政府与国有投资公司的关系逐渐规范和明确,国有投资公司有了更多的经营自主权,国有投资公司的市场主体地位逐渐得到体现,为我们对国有投资公司重新定位提供了依据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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