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有投资公司定位失准及原因探析
2017-09-12 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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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的国有投资
摘要:我国的国有投资公司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是随着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推进而逐步建立发展起来的,对促进国家的经济建设产生了重要的作用,在其运行过程中逐渐暴露出诸多问题,根本问题是国有投资公司的定位问题,从国有投资公司存在的现实问题出发,找出国有投资公司存在的定位问题,并对产生定位问题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为解决国有投资公司的定位问题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国有投资公司;定位理论;定位基点;观念
一、我国国有投资公司的现状及作用
据中国投资协会统计,截至2007年年底,国投委有国有投资公司会员78家,总资产规模已达14 163.31亿元,所有者权益5 291.2亿元,其中,总资产超过千亿的有2家,超过500亿的6家,超过400亿的2家。国投委有36家会员单位共参股、控股上市公司70余家,总市值超过2 300亿元,其中相对控股的上市公司34家,持股比例超过50%的12家。目前,我国国有投资公司投资领域主要集中在火电、水电、煤炭等能源领域;港口、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领域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化领域。并从最初的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发展到包括农业、工业、服务业三大产业的多个行业,经营范围不断扩展。近年来,国有投资公司在国民经济与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更加稳固,作用更加明显。一是国有投资公司一直在国有企业重组中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国有投资公司多数参与了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业的重组改制。二是在宏观经济调控中发挥了独特作用。从全国范围看,国有投资公司一直在资源性产品方面承担相当大的成本压力,如电力、煤炭行业,以保证宏观调控政策的顺利贯彻。从地方看,近半数的国有投资公司已经成为地方国有资产重组的运作平台。三是在地方经济建设中发挥了主力军作用。截至2007年底,有超过50%的国有投资公司经济实力在各自行政区域内进入前三名。同时,多数国有投资公司还被政府赋予了当地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职能,大批国有投资公司被政府指定承担或参与当地重点项目建设,国有投资公司已经真正成为地方经济建设主力军。四是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深化国有企业内部改革等方面,充分发挥了表率和示范作用。五是在保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2006年,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务院国资委把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列为全国国有企业典型之首进行宣传报道,由此可见,国家和社会对国有投资公司这一企业模式对国家经济建设作用的肯定和认可。
二、我国国有投资公司现存问题及性质剖析
虽然我国国有投资公司在20年的发展过程中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近年来,随着国有投资公司的不断发展壮大,在其运行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以下一些问题。
(一)职能定位不明确,“越位”与“缺位”交织并存
国有投资公司究竟是政府出资设立并授权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政府投资机构,还是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还是完全市场化的主体。对于这两个问题的回答将决定投资公司的发展方向,其职能定位的明确界定对公司的健康、快速发展至关重要。从目前有关国有投资公司的相关文件政策来看,既没有对国有投资公司的经营目标和业务范围进行确定,也没有对其经营发展模式、融资渠道进行确定。所以,国有投资公司一直在不明确的定位中摸索前进。在实际运作中,国有投资公司或者越位经营成为控股集团公司,或者“经营”不到位完不成政策性投资和产业引导的国有投资公司的职能任务。国有投资公司自身也不明确其发展方向,导致战略定位陷入混乱。
(二)治理结构不规范,管理体制与运营机制亟待理顺
国有投资公司由于其产生的特殊历史背景和所肩负的特殊使命,在经济生活中占据了十分独特的角色,造成了“中间型”公司的特征明显。具体表现为做政府和企业的中间人,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身兼二职,既充当所投资公司的股东又是国有资本的经营者;在委托代理链条中既是与政府之间的“行政型的委托代理”关系的代理人,又是与其投资公司之间的市场契约型的委托代理关系的委托人。正是由于其上述中间型特征造成了其公司治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不规范,在追求市场化运作的同时却处处受政府意图的制约,在追求自身经济效益的同时却还要承担政府的社会职能。很难建立起真正的政企分开、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公司治理结构涉及到法人治理结构和委托代理结构,一般来说,治理结构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企业控制权的配置和行使;二是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的工作配置及其工作绩效评价;三是激励方案的设计和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产生前,国有产权被严重分割不明确,甚至被描述为“五龙治水”,在2003年国资委成立后虽然结束了其多头管理的状况,弥补了国有投资公司所有者的混乱缺失问题,但是还存在很多问题,一是虽然成立国资委,政府不恰当干预仍旧存在。在实际操作中,国有投资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和一些高级主管依然由政府组织部门任免,投资公司缺乏对资产的处理权、经营权和决策权以及项目的选择权,造成了行政干预过多,董事会的独立性不强,决策效率不高。二是政府部门过多干预企业经营活动缺乏有效的对代理人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由于监督机构没有剩余价值索取权以及经理人由政府部门任命缺乏竞争性的市场配置,再加上目前的国有投资公司市场主体及政府投资主体的身份未明确,业绩考核存在困难,造成约束性和激励性都不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