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探讨(2)
2017-09-14 02:18
导读:二、国外地方税体系的基本情况 在分析我国地方税体系现状的基础上,借鉴一些国家建立地方税体系的经验和教训,有利于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二、国外地方税体系的基本情况 在分析我国地方税体系现状的基础上,借鉴一些国家建立地方税体系的经验和教训,有利于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国外许多地域辽阔的国家都采用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相应地建立了地方税体系。但是,每个国家的具体做法又不尽相同,体现出地方税体系多样性发展的特点。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可以归纳出一些基本一致的特征。 (一)税权划分的几种类型 税权决定地方税体系存在的基本状态,因而税权划分的方式十分重要。由于各国的发展、文化传统、体制和经济制度差别很大,各国的税权划分也各不相同,一般将各国税权划分现状分为3种类型。 1.税权分散型。多见于典型的联邦制国家,中央和地方各自分别管理各自的税收,地方政府在税收上拥有相对独立的各种税权,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法解释权、税收执法权和税收司法权。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自拥有独立的税种,地方政府也可以决定在中央税种中附征地方税,或授权中央税征收机关代征地方税。在税权分散型中,地方政府拥有较多的税收管辖权,拥有本级税收固定收入来源,地方对中央的依赖较少。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主要有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 2.税权集中型。多见于面积不大、政治经济体制相对简单的单一制国家,由中央政府集中税收管理权限,中央统一实行税收立法,决定税种的开征和停征,规定地方税的征收制度,全国各税的征收由中央统一管理。地方政府在不违反统一规定的前提下,可以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部分地方税种的税率和减免税,但由于中央集权程度比较高,地方政府的税权比较有限,地方对中央的依赖程度比较高。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主要有英国、法国和韩国。 3.税权分散与集中结合型。多见于在历史上曾集中税权、经改革后一定程度分权的国家,采取中央适当集中税权与地方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方式。税收立法权主要集中在中央政府,国家的基本税收制度和主要税收法律由中央制定颁布,地方政府根据国家颁布的法律制定属于地方税种的具体税收征管规定,拥有决定开征和停征一些特殊税种的权利。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主要有日本、德国。 税权分散型主要适合幅员辽阔、民族成分复杂、经济发展不平衡、市场经济发达、法律制度完善、政府分权较多的国家;税权集中型主要适合计划性较强、经济发展相对比较均衡、政府权利比较集中的国家;税权分散与集中结合型主要适合经济发展不平衡、强化中央宏观税收调控能力、需要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国家。各国实践表明,在集权与分权之间寻求适度平衡是大多数国家的明智选择,而适度偏向集权又代表了主流倾向。 (二)地方税制结构的主要形式 地方税制结构是指地方税的构成状况,也是一个国家税制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据世界银行的专家分析,世界各国除了关税一律归中央、财产税基本归地方外,其他税种的归属千差万别。一般情况下,实施所得税分享的国家比较多,地方税的税种比较多,地方税收入比较少。 1.建立地方税体系的理论依据。 美国著名财政学家穆斯格雷夫教授曾对税制结构设计过几项基本标准:(1)用于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累进性税收应归中央管理;(2)作为经济稳定手段的税收归中央,带有周期性的税收归地方;(3)税源在地区间分布不规则的归中央;(4)生产要素多变的税源归中央,基本不变的税源归地方;(5)依附居住地的税收适合地方管理;(6)与利益或使用相关的税种,中央、地方均可管理。 世界银行税务专家罗宾。鲍德威等人也对发展家分税制改革提出过6点建议:(1)所得税关系全社会的收入,应归中央;(2)生产要素资源配置相关的税种如资本税、财产转移税归中央;(3)资源税由中央与地方分享,战略性资源税归中央,非战略性资源税归地方;(4)具有非流动性的不动产税归地方;(5)具有收益性的税种由中央与地方分享;(6)多环节征收的增值税归中央,单环节征收的销售税等归地方。 2.地方税制结构的主要形态。 国家之间地方税结构没有完全雷同的,各国建设地方税考虑收支平衡多,考虑税收功能作用少,有很大的灵活性,甚至是随意性。下面列举几个典型国家的实例。 (1)美国的地方税制结构。美国实行联邦政体,地方有较大的税权。州政府征收的主要税种有:个人所得税、公司税、销售税、薪给税、财产税、遗产及赠与税等,一般以销售税为主。地方政府征收的税种有个人所得税、公司税、财产税、遗产及赠与税等,一般以财产税为主。 (2)日本的地方税制结构。日本都道府县税有15个税种,主要包括都道府县民税、事业税、不动产税、汽车购置税、轻油交易税、香烟税、娱乐设施使用税、特别地方消费税、水利获益税等。市町村税有17个税种,主要包括市町村民税、固定资产税、特别土地保有税、事业所得税、市町村香烟税、矿产税、温泉入浴税、城市规划税、宅地开发税和国民健康保险税等。 (3)韩国的地方税制结构。韩国地方税包括道税和市郡税二级税收,有15种地方税。其中道税6种,包括取得税、登记税、马券税、免许税、共同设施税和地域开发税。市郡税9种,包括住民税、财产税、自动车税、农地税、屠宰税、特别消费税、综合土地税、都市计划税和事业所得税等。 以上事例说明,世界各国的地方税制结构,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不同点多于相同点。 (三)地方税收入规模比较 合理确定地方税收入规模是实行分级财政管理的基础,也是地方政府正常履行职能的基本财力保障。无论是否实行分税制的国家,都在保证中央政府集中大部分税收收入的前提下,赋予地方税收收入达到一定的规模,并妥善处理好这一重要的分配关系(详见附表)。 以上情况表明,多数国家的中央税收收入占大头,地方税收收入规模都比较小,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也比较低。当地方税收入不能满足地方政府履行职能的需要时,中央政府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