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探讨(3)
2017-09-14 02:18
导读:三、建立和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构想 在我国现行政治、经济体制下,构建诸如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发达国家类型的具有税收立法权、执法权的地方税
三、建立和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构想 在我国现行政治、经济体制下,构建诸如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发达国家类型的具有税收立法权、执法权的地方税体系绝非易事,应考虑借鉴外国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兼顾中央与地方的利益,采用税权分散与集中结合型的模式,赋予省级政府一定的地方税立法权。对涉及改革和宏观经济发展、全国统一开征、税收规模较大、税基流动性较强、影响国计民生的地方税种,税收立法权可集中在中央,由中央制定基本税法(条例),实施细则可由省级地方政府自行制定,政策解释权和税收征收管理权即司法权、执法权完全赋予地方。全国不统一开征的税种,其立法权、司法权、执法权全部下放给省级地方政府。各地可结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事先报经中央批准,决定开征、停征、缓征某些税种,以调控地方财政收入水平。 建立和完善地方税体系不可能一蹴而就,在短时间内完成。2001年11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完善和稳定税制,加强税收征管。并明确2002年是调查研究年,转变作风年。税收工作也必须以调查研究、转变作风为前提,在完善和稳定税制、加强征管方面做文章,为下一步地方税制的改革完善做好准备。从2003年开始,经过筛选、淘汰、停征、开征一些税种,最终确立一批地方税种;经过立法程序,扶持并强化某些税种,使之成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地方税征管体系和征管手段,统一地方税征管机构,最终建立起符合分税制要求的地方税体系。 (一)确立地方税税种 合理地确立地方税税种,是实现分税制的核心,也是构建地方税体系的前提,其实质是在保证提高“两个比重”的基础上,如何确保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来源。因此,确定哪些税种为地方税种,必须考虑:(1)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财权和事权划分情况,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2)与地方的息息相关,体现经济发展与税收增长的内在联系;(3)对地方经济的调控功能、作用及收入规模,保证地方政府行使事权有稳定收入来源;(4)税收政策要保持相对稳定,避免因追求收入规模或者平衡中央、地方收入比例而人为调整政策和增减税种;(5)要充分体现宽税基、低税率、便于征管、最低税收成本的原则。依据以上原则,建议将下列11个税种确立为地方税税种: 1.营业税。营业税一直是地方税的主要税种,而且是地方税主要收入来源。 2.城乡维护建设税。将现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改革为城乡维护建设税。变依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为独立征收,扩大征税范围,凡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不分内外一律征收。 3.城镇房地产税。将现行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改革合并为城镇房地产税,对内对外统一征收。 4.保障税。将现行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普遍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经过人大立法,设立社会保障税,对和职工双向征收,提高社会保障抵御风险的能力。 5.遗产税。依据我国国情,按照总遗产税制和分类遗产税制相结合的原则,制定遗产税法,调节社会分配不公和贫富差距。 6.资源税。在现有资源税的基础上,有选择地调整税额标准,限制过度开采不可再生资源。同时将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等纳入课税范围,以支持环保工程和生态环境建设。取消中外合作开采海陆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统一征收资源税。 7.车船使用税。将现行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为车船使用税,对内对外统一征收。 8.印花税。将现行印花税、契税合并为新的印花税。(1)规范和相应扩大征税范围,将新的《合同法》中列举的合同以及权属转移书据列入征税范围,对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产权权属转移书据提高税率;(2)取消轻税重罚,强化征收管理。 9.农业税。将现行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合并为新的农业税。对有农牧林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取得的收入课税。农业税统一由地方税务局征收。 10.耕地占用税。提高征税标准,增加占地成本,促使节约利用土地资源,减少耕地占用。 11.环境保护税。将现行征收的各种环境保护收费改为征收环境保护税。征税对象为环境污染行为和污染物,纳税主体为排放有害废水、废气、废物的单位和个人。 地方税税种的设置和确立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兼顾中央和地方利益,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因此,必须根据国家改革开放的进程逐步推进,本着制定规划、分步实施、成熟一个颁布一个的原则进行。在确立新的地方税税种过程中,应择机废止现有由地方税务局组织征收的土地增值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屠宰税、筵席税和费附加。 (二)选择并扶持地方税主体税种 借鉴国外经验,从上述11个地方税税种中,考虑选择以流转税(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和财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为地方税体系的主体税种。理由是:(1)收入不易发生周期性波动,能保证收入来源有相对的稳定性;(2)税基较宽,具有一定的收入规模,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其收入在地方税体系中占有较大的比重,能够满足地方经济发展的需求;(3)具有适度的弹性,收入规模能够体现随着经济发展而增长,能满足地方政府随经济发展而扩大公共服务、增长公共支出的需要;(4)调控能力、作用与地方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会受到地方政府的重视和支持。 1.营业税。在地税系统组织征收的税种中,收入规模最大、收入最稳定的当属营业税。2001年营业税的收入规模已经达到了2000亿元。虽然随着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扩大,营业税收入会有所下降。但是我国经济特别是第三产业主要是服务业、代理业、娱乐业的发展,为营业税的征收提供了广阔的税源,加之征管手段的日臻完善,营业税仍将保持相当水平的收入规模。 2.城乡维护建设税。在选择的地方税主体税种中,城乡维护建设税是最具发展潜力的税种。目前城市维护建设税依附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收入规模就已经接近400亿元。通过税制改革,一是扩展征收范围,内外资企业一并征收;二是将依附于“三税”征收改为按销售收入和经营收入征收,一切有销售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为城乡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其收入水平可望在现有的基础上再上新台阶。 3.城镇房地产税。现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房地产税,总体收入规模接近300亿元。尽管如此,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蕴藏着巨大潜力,经合并修订后的城镇房地产税的调控能力和收入规模绝不可以低估。当前,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扩大内需、刺激消费的积极财政政策,推动着商品房消费市场和二级市场的启动。住房租赁市场也初具规模,以存量房产和房屋置换为主的三级市场也将成为房地产市场的又一热点。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住房的分配制度由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转变,住房的供给体制由单位自建、自分向市场调剂、市场交易转变,整个住宅市场已由过去重视供给、重视开发向重视流通、重视消费转变。随着经济的发展,活跃的房地产市场为房地产税收提供了更广阔的作用空间,作为一个既有稳定收入来源,又同地方利益及地方提供的服务密切相关的财产税,其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地位当之无愧。 4.车船使用税。作为兼有财产税和行为税功能的税种,目前收入尚未达到一定的规模。即使内外两部车船税条例合并,扩大税基,调整税率,收入也只能在现有的水平上相应增长1~2倍。然而从发展的角度看,车船使用税的潜力不容低估。(1)随着我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进口关税税率开始调低,国外汽车厂商大量涌入,必将极大地刺激汽车消费的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2)私家车占有量日益上升,据北京市近期统计,在缴纳车船使用税的车辆中,私家车已占50%以上;(3)随着税制改革的深入,已开征的车辆购置税、准备开征的燃油税总有一天要纳入车船使用税一并征收。修订合并后的车船使用税或车船税的收入规模必将大幅度增加。 综上所述,地方税主体税种只要选择准确,并认真从政策上加以扶持,赋予其一定的发展空间,在税制方面保持相对稳定,避免人为的大幅度调整,其收入水平会保持在占总收入的20%左右,达到一定的规模。如果加上共享税的分成部分,地方财政收入的水平,可以确保达到国家财政总收入的40%左右。中西部地区再加上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部分,地方政府可以支配和调控的财力还将增加。地方经济的发展必将驶上快车道。 (三)统一征管机构,完善征管手段 建立和完善地方税体系,一是建立、完善税制体系,确立税种和明确主体税种;二是建立、完善税收征管体系,两者缺一不可。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的要求,随着地方税税制改革的推进,应逐步做到,地方各税统一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将目前由财政部门征收的农业税、耕地占用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社会保险费,由环境保护部门征收的环境保护费,在“费改税”之后,统一交由地方税务局征收,以避免政出多门,推诿扯皮,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 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四统一”的要求,通过机构改革,做到省以下机构由省地方税务局垂直管理。依照征管改革的统一部署,合理设置征管机构,避免机构重叠,职责不清,人浮于事。 要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不断完善征管手段。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工程”的要求,相对统一征管软件,推行国地税系统信息共享,使征管能力和征管水平更上一层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