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行税制缺陷对纳税人的负面影响及对策(2)
2017-09-14 02:38
导读:为充分体现补偿原则和公平原则,我们应借鉴国外经验,把扣除项目分为成本费用、生计费用和个人免税三项主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合理确定费用扣除标
为充分体现补偿原则和公平原则,我们应借鉴国外经验,把扣除项目分为成本费用、生计费用和个人免税三项主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合理确定费用扣除标准,以适应纳税人的不同负担状况。
2.忽略对知识和人才的尊重。
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企业对人才的竞争成为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关键一环,而高薪是吸引、留住高素质人才的一个重要因素。高素质人才是企业自主创新的灵魂,要引进人才企业必须支付较高的工资,但目前我国的所得税中计税工资标准偏低,企业不仅要支付巨额工资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时,超过部分还必须补缴33%的税款,致使高科技企业税负加重。而外资企业却不适用这个政策,可以计入生产成本,人为制造不公平竞争。另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不得扣除,纳税人购买或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费用不得直接扣除,也增加了产权、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交易成本,不利于知识的转化和流动。为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国家应建立专门的税收法规,而不是现有税制缺陷的简单修补。
三、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税制缺陷
《制度》规定可以采用的折旧有直线法、工时法、产量法和加速折旧法等,但对加速折旧法的选择,税法却给予了严格且范围很窄的限定,企业通常情况下只有一种选择——直线法折旧。从财务的角度看,运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折旧时,税额最少,年数总和法次之,而运用直线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多。原因在于加速折旧法在最初的年份内提取了更多的折旧,因而冲减的税基较多,使应纳税额减少,相当于企业在初始的年份内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这样其应纳税额的现值便较小。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在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上,香港政府不但不与纳税企业争一时之利,而是给予“资本减免”的税法支持,值得我们借鉴。“资本减免”包括“首期免税折旧额”和“每年免税折旧额”两部分。“首期免税折旧额”是指设备购入当年按照购入价值及税法规定的首期免税折旧率(一般为60%)计算并一次性计入购入当年成本,即可用于抵扣当年应税所得额的折旧费,以后年度该固定资产不再享有首期减免额。首期免税优惠主要针对生产经营设备,以增强纳税企业设备更新能力,降低固定资产投资风险,鼓励和支持企业不断采用先进技术设备。“每年免税折旧额”指的是按固定资产净额(购入价值-税法口径的折旧额)及税法规定的折旧率计算并计入当年成本,用于抵扣当年应税所得额的折旧费(不区分购置月份差异,一律按整年计算)。[2]
从长期来看,“资本减免”的税法折旧政策不会减少政府的税收收入,但却可以在大大加快纳税企业固定资产周转速度,减少投资风险的同时,获得纳税延缓的时间价值并使设备更新能力大大增强,有利于竞争优势强化和财富的增长,最终也有利于政府税收收入的不断增加。这也是香港多年来之所以能够在国际市场上保持强劲竞争优势的武器之一。
四、循环税制缺陷
为促进循环经济,国家不仅出台了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同时也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约束和激励企业开展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推进“三废”的“吃干榨尽”,但现实中有些税收制度恰恰适得其反,成了阻挠循环经济发展的因素。
1.优惠政策厚此薄彼,有待进一步完善。
现行优惠政策的设计思路遵循的是“末端治理”的资源化原则。比如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再利用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回收企业和再利用企业的税收负担,但回收企业受惠程度明显高于再利用企业,鼓励回收有余、促进再利用不足。另外,对已按循环经济发展模式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从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研等,没有相应的政策激励,造成低成本处理废弃物、充分利用资源的企业很少享受或没有享受到优惠政策。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2.税制缺陷成循环经济的羁绊。
以废旧物质回收再利用行业为例,现实中企业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销售时却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便千方百计取得相关票据,但抵扣率低于征收率,在按增值的比例缴纳增值税时,形成高征收低抵扣的情况。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来说,以成本非常低的废渣等废弃物为原料进行生产,产品增值部分所占比例较高,与其他非循环利用资源的企业相比要缴纳更高比例的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