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财政支出的省际差距比较(3)
2017-09-14 06:07
导读:三、缩小省际财政能力差距、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的对策 积极财政政策毕竟带有一定的相机抉择性,对缩小地区财政能力差距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而言,发
三、缩小省际财政能力差距、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的对策 积极财政政策毕竟带有一定的相机抉择性,对缩小地区财政能力差距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而言,发展区域经济是基础,经济的发展从需求面影响财政支出;同时,经济发展带来财政收入增加,从而使财政支出总量增加,财政支出的增量用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项目,从而促进财政支出结构的优化,这又有利于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当然,发展经济离不开政府提供必要的公共产品。完善财政体制则是缩小地区财政能力差距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的制度性措施。 (一)界定各级政府职能和支出范围。就财政体制本身而言,分税制有待于在政府职能和支出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地方政府在基本建设、文教科卫、支援生产和农业、城市建设、企业挖潜改造、抚恤和社会救济方面发挥主要作用。根据政府间职能划分的技术、利益、行动原则,我国省级以下政府是、公共事业、辖区内设施、医疗保健,公共福利、环境保护、治安司法行政等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的提供者。随着我国市场化进程的推进,政府在经济建设方面的支出将相应减少,这将促进地方政府支出结构的优化。 (二)增加地方政府的收入和支出权限。地方政府收入的增加首先在于经济的发展,在此前提下,财政体制也需要调整和规范:首先,财政向省级政府转移,健全省级以下的分税制,改变目前财权的倒金字塔结构。地方政府之间存在税收竞争和支出竞争的倾向。前几年,地方政府在缺少税收立法权的情况下,利用行政手段制定了名目繁多的减免税规定,目前地方政府对某些税收的先征后返以及对土地批租的优惠可看作是税收竞争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此外,地方政府对国债资金的获取展开竞争,改善本地基础设施建设以吸引投资,这可看作是地方政府支出竞争的表现形式。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只对中央和省级之间的财权进行了纵向划分,而未赋予地方政府合理的税收立法权,而“法定支出”则强化了对地方政府的支出管制。因此,应通过立法赋予省级政府一定的税收立法权,并逐步缩小“法定支出”的范围。这相当于针对地方政府的无序竞争制定规则,使其走向有序竞争,并通过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形成财权和支出的横向均衡。这种横向均衡也将规范和约束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权力的纵向均衡。 (三)规范转移支付制度。首先,应扩大过渡期转移支付的规模,可考虑与中央财政收入的增长率挂钩,按一定比例增长。其次,应加强对专项拨款的评估。对除用于突发事件之外的专项拨款进行审查、评估,标准可涉及公共工程的技术原则、公共品的受益原则、政府间的分工原则。对确实具有专项性质的,予以保留;对旨在增加地方政府财力的,应将其规范为转移支付资金。再次,政府及社会公众应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对专项拨款运用的监督。 (四)加强预算管理和监督。首先,实行标准周期预算制度,即预算编制、执行与调整、决算三个阶段同时并存于同一预算年度中,这项制度可延长预算编制时间,避免预算先期执行。其次,从技术角度讲,建立的预算收支科目体系,便于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审议、监督,同时应建立预算收支科目评估体系,科学设计收支科目的评估主体、指标和程序; 采用科学的预算编制方法,零基预算、绩效预算是值得借鉴的方法,并成立专职预算编制机构。但法定支出与零基预算也存在矛盾。因此,应逐步减少法定支出。再次,财政资金应逐步实现集中、法制化管理,并加强社会公众的监督,逐步将预算外资金、制度外资金统一纳入预算管理。其中尤其重要的是实行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将政府所有的财政性资金集中在国库指定的代理银行开设账户,同时,所有的财政支出均通过这一账户进行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