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研究(3)
2017-09-18 03:30
导读:与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征税机关相比,纳税人显然处于劣势地位。因此,为了增强纳税人权利行使的能力,要建立纳税人维权组织——纳税人协会。纳税
与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征税机关相比,纳税人显然处于劣势地位。因此,为了增强纳税人权利行使的能力,要建立纳税人维权组织——纳税人协会。纳税人协会是一种民间组织,其主要职能是:帮助纳税人了解和掌握国家税收法律及政策规定,依照国家税法,帮助并督促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协助政府部门完善财税政策;代表纳税人与政府部门和其他单位协调公共关系和经济利益关系等。纳税人协会可先选一两个法治环境较好的地方试点,待取得一定经验后,再在全国逐步推开。
(三)发展税务代理事业
组织严密的税务中介服务机构,将为纳税人提供公正、周到的税收服务,把纳税人从烦恼的税收问题中解脱出来,发挥税收中介服务组织在维护纳税人权利中的作用。目前,我国要加快发展我国的税务代理,关键是要做好如下工作:加快税务代理立法,健全行业管理机构;加强税务代理宣传,提高全社会对税务代理的认识;采取有效措施,造就高素质的税务代理队伍;正确处理好税务部门与税务代理机构、代理业务与税收征管之间的关系,促进税务代理走规范发展的道路。
(四)完善税收行政救济系统和税收司法救济系统
税收行政救济系统主要包括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监察制度。一是行政复议制度。纳税人对税务部门实施的行政行为不服时,有权向上级税务机关或政府提出复议。二是行政监察制度。纳税人对税务执法人员的个人违法行为,有权向行政监察部门进行检举和控告,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目前,我国税收司法救济系统主要是由各级人民法院组成,法院内设的行政庭负责涉税案件的审理。由于行政案件数量大,往往导致涉税案件得不到及时审理和判决,使纳税人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因此,有必要建立跨地区的税务法院,专司纳税人对税务行政处理和处罚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以及偷税、逃税、抗税、骗税犯罪案件的审理。在现阶段,可先在普通法院设立税务法庭作为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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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征纳双方共同维护纳税人权益
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征纳双方的共同努力。作为征税主体的税务机关有依法征税的责任和权力,更有为纳税主体提供各种服务的义务。因此,税务人员要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思想,把纳税人看成自己的顾客,热情、高效地为纳税人服务,真正做到想纳税人所想,急纳税人所急,解纳税人所困,使纳税人从服务中切实感受到自身的权力和地位;税务人员要增强法治意识和执法水平,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为纳税人权利的实现提供保障;另外,政府在今后的税法宣传中,要增强纳税人权利的宣传,利用电视、计算机网络、报纸等各种宣传媒介对纳税人的权利进行广泛宣传,让纳税人明白自身的合法权益,增强纳税人的维权意识。与此同时,作为纳税主体的纳税人本身要提高维权意识,积极地参与和配合保护纳税人的权利中来,积极地学习税法知识,了解纳税人的权力和义务,做到知法、守法,依法纳税、依法维权。当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如纳税人的延期申报权、延期缴纳税款权、申请减免权、申请退税权、要求保密权等受到侵犯时,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正当地依法维权。对于我国消费者这个隐性纳税人,其最基本的表现为:购物索票。总之,只有征纳双方共同努力,才能建立和谐共赢的征纳关系,纳税人的权益才能得到更好的维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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