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中成本费用的扣除(2)
2017-09-18 05:19
导读:①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新税法取消了原内资企业计税工资的限制,这对许多内资身份的纳税人是盼望已久的“利好”政策。但从新税法的规定来看,纳税
①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新税法取消了原内资企业计税工资的限制,这对许多内资身份的纳税人是盼望已久的“利好”政策。但从新税法的规定来看,纳税人在实际操作中需要特别注意几点:第一是支出仅限于“合理”的范围和幅度。目前新税法没有明确“合理”的具体含义,需要依赖实践中税务机关的操作。第二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即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支出,尚未支付的,不能在未支付的纳税年度扣除。第三是“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职工”的工资薪金,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基本社会保障支出等,虽然也是支付给职工的,但均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第四是工资薪金包括现金和非现金形式。确定工资薪金支出的范围,是确定与工资薪金限额有关的其他扣除项目的前提,应特别注意。
②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一般而言,其应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同工资薪金一样,其限于“合理”的范围,第二必须是“发生”了的。
③符合国家规定范围和标准的社保费用。主要包括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补充保险费、特殊工种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及商业保险费。
④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和范围内的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企业所提取的该类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比例,必须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内。
⑤符合规定的所提取的用于环保、生态恢复等专项资金。这是新增的规定。
⑥非居民企业分摊境外总机构的有充分证明文件的合理费用。这是关于非居民企业与境外总机构之间费用扣除的规定。非居民企业作为有限义务的纳税人,仅仅需要就其与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相关的收入纳税。税法允许境外总机构向境内机构场所分摊费用,但所分摊的费用必须是合理的,是由境外总机构负担并与境内机构场所生产经营相关的费用。该费用税前扣除需要能够提供境外总机构费用归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⑦系列限额扣除的费用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扣除。
3.资产类的扣除
新税法中除明确了生物资产的确认及折旧的计提外,对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的确认,基本与原税法在原则上一致。
4.长期待摊费用类的扣除
新税法对于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和其他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与原税法相比,有一些变化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