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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2)

2017-09-18 06:20
导读:5.投资房地产。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
  5.投资房地产。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按税法规定,出租房地产和土地使用权应当按规定的方法进行折旧和难销。   6.资产减值。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内转回。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规定,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应当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应当计提减值准备;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予以转回。按《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对于商誉减值的处理,该准则规定,经减值测试,如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按税法规定,除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有条件确认扣除外,其他各项资产减值损失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都不得扣除。商誉按税法规定也不得摊销。   7.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并根据受益对象分别计入有关成本或损益。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与薪酬的处理相同。按内资企业所得税规定,职工工资和相关费用的税前扣除有特别规定。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可在缴纳当期一次性扣除。   8.预计负债。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预计负债:(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2)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按税法规定,确认预计负债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扣除。  9.借款费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该准则不仅对专门借款费用的资本化方法作了详细规定,还对一般借款费用的资本化方法作了明确规定。按税法规定,不论是资本化的借款费用,还是计入损益的借款费用,都不同于准则的处理要求。   10.租赁费。《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融资租赁的承租人发生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当期的融资费用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经营租赁的承租人,对于经营租金,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而企业所得税对租赁费的扣除没有类似规定。      会计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规定,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但从企业所得税规定来看,如会计政策变更发生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前,且按税法规定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应调整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会计估计变更,按该准则规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而从税法要求看,会计估计变更如果影响损益,凡不符合税法规定的,会计处理后还应当作纳税调整。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按该准则规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按照税法规定,如更正差错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有关费用可以扣除,如更正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纳税人补提、补摊的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规定,企业发生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但按税法规定,该类事项如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前,且影响损益,应调整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如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则应调整发生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企业合并      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合并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被合并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购买方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税法对企业合并不区分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按内资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简称为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非股权支付额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转让的所得,依法计算缴纳所得税;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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