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若干问题研究
2017-09-18 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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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税起源于1935年美国
保障税起源于1935年美国联邦政府通过立法开征的工薪税或工资税。在世界范围内已有70%的国家开征了社会保障税,许多国家称之为社会保险税。在一些西方国家社会保障税收已成为收入最多的税种。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形式不规范,统筹范围小,覆盖面窄,社会化程度低,导致社会保障负担不公平,不利于国家对社会的宏观调控。开征社会保障税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必然选择。
一、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必要性 1、开征社会保障税,有利于增强筹资的强制性,保证社会保障资金来源稳定可靠。开征社会保障税后,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建立在依法治税的前提下,征纳双方都受到的约束,抗税不缴或者挤占挪用,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样就有力地保证了社会保障资金来源的及时性,可靠性,同时可以克服当前社会保障费管理所面临的“多缴的作贡献;少缴的没办法,不缴的无法管理”等收缴难,为社会保障提供稳定的基金来源。 2、采取税收征管形式,可以保障社保资金筹集的普遍性。开征社会保障税后,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同一税率征收社会保障税,既可克服不同地区、、职工之间苦乐不均、待遇有别的弊端,又可为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创造条件,为劳动力在全国范围内流动提供物质保障,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改革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3、开征社会保障税,能够规范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有利于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实行收、支、管理三条线,有利于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机制,降低征收成本,保证社会保障资金营运的安全性。 4、开征社会保障税,有利于与国际惯例接轨。征收社会保障税,能够适应国际惯例,同国际接轨。
二、开展社会保障税的可行性分析 1、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换进程看,开征社会保障税已有了体制上的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企业公平竞争,人才自由流动,实现资源最优配置。职工的生老病死等社会性的事务;完全由企业承担会加重企业的负担,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同时企业与企业间由于经营效果的不同,会出现不同的承担能力,因此引发不公平待遇,影响人才的自由流动。开征社会保障税,将作为国民收入组成部分的职工退休费等保障费用,由企业的初次分配转为在社会范围内统筹,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分配要求。同时作为一个税种,社会保障税要求参加社会保障的企业和个人都必须按照统一的税率缴纳,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最终促进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与合理。因此,市场经济的为社会保障税的开征提供前提条件,同时开征社会保障税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2、从我国已有一定的经济基础看,开征社会保障税已有一定的经济基础。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实力以及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2002年我国国民生产总值102398亿元,第三产业增加值34533亿元,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7703元,同比增长了13.4%,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76元,同比增长4.8%左右。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以9%至13%左右的速度增长。所有这些为社会保障的开征提供了前提、基础和充足的税源。 目前,全国已经有17个省的税务机关代征社保基金(包括基本养老、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女工生育保险等基金),征缴率在90%左右。税务机关代劳动与社会保障机关征缴社保基金的有利之处在于可以充分运用税法赋予的强制性及固定性手段,应收尽收社保基金,征收成本在2%左右。从这个角度出发,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条件已经成熟。 3、社会保障资金是广大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之后的最后保障,也是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资金保证,关系着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关系着社会稳定,国家的长治久安。而且保障资金还必须保值增值,定期发放,其安全性非同寻常,因此其资金的筹集应坚持征缴、管理、使用三分离;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合理负担;坚持统一、高效、低起点、低成本、低标准征收等基本原则。由此可见。用征收社会保障税模式取代现行社会保障统筹办法是最佳选择。有利于社会保障事业社会化和法制化管理,有利于资金统一调度,也有利于公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