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对电网企业的影(2)
2017-09-18 06:40
导读:四、税前扣除成本项目变化对电网企业的影响 (一)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旧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实行计税工资制度,规定具体的税前列
四、税前扣除成本项目变化对电网企业的影响
(一)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旧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实行计税工资制度,规定具体的税前列支标准,超过部分需纳税调整;对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制。
新税法统一了企业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规定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对于合理的判断,主要从雇员实际提供的服务与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否配比合理进行。凡是企业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而合理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据实扣除。
新税法扩大了内资企业工资全额税前扣除的范围,取消了对内资企业按计税工资进行税前扣除的限制性规定。电网公司原来执行的是工效挂钩政策,当年提取且当年实际发放部分予以税前扣除,因此这一政策调整对电网企业从税负角度讲没有直接影响,但是该政策变化对实行计税工资制的电网多经企业属于重大利好,大大降低了多经企业税负。
(二)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
旧税法规定,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2%、1.5%计算扣除。
新税法继续维持了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的扣除标准。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上述“三费”的税前扣除方法实际上已经由计算扣除的理念改为按实际发生的支出在规定的比例内据实扣除。
由于原来职工教育经费规定的扣除比例较低,而电网企业培训任务较大,造成许多电网企业教育经费不足。新税法提高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比例,特别是对职工教育经费超过比例部分,还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减轻了企业税负。另外对电网多经企业来说,由于计税工资已经放开,扣除基准由“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相应提高了扣除额。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三)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
旧税法对内外资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实行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额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考虑到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难以区分,为加强管理,同时借鉴国际经验,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新税法从原来比例限额内据实扣除,改为相对比例扣除,直接增加了企业税负,但是有利于引导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减少不合理开支,降低消费性支出,符合建立节约型社会的倡议。
(四)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
旧税法对内资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税前扣除,实行的是根据不同行业采用不同的比例限制扣除的政策,对外资企业则没有限制。比如规定内资企业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税前扣除,制药、家电、通信类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扣除比例为销售收入的8%,超过比例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另外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为销售收入的5‰,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也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新税法统一了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提高了税前扣除比例,按照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并且规定超过部分,还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由于电网企业销售收入较高,而广告宣传费用支出较低,因此该政策调整对电网企业没有太大影响。
(五)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
旧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采取在比例内扣除的办法(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对外资企业没有比例限制。
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取消了内外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差异,统一将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比例确定为年度利润总额的12%。同时明确了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