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遵从的理论分析与政策建议(3)
2017-09-19 01:13
导读:(二)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降低纳税遵从成本,减少自私性纳税不遵从和无知性不遵从。税务部门应按照以纳税人为本的原则,坚持纳税人导向的税收业务
(二)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降低纳税遵从成本,减少自私性纳税不遵从和无知性不遵从。税务部门应按照以纳税人为本的原则,坚持纳税人导向的税收业务流程优化方向,建立纳税咨询、纳税辅导、纳税法律救济及办理纳税事宜等一整套的纳税服务措施和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努力降低纳税人纳税成本;大力简化税制,简化纳税程序和手续,通过提高服务水平为纳税人提供多渠道纳税申报程序,降低纳税人纳税遵从难度和遵从成本。针对纳税咨询,应给出切实有效的服务措施和服务承诺。如提供电话咨询服务、网络咨询服务时,应保证服务电话24小时开通,在提供咨询服务过程中,应给以纳税人一定的承诺,如回复的时间承诺,真正为纳税人提供实质性服务,而不是流于形式。应想纳税人所想,急纳税人所急,为纳税人提供必要的帮助,为其提供方便,尽量减少纳税的时间成本、货币成本及心理成本,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减少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成本,提高纳税遵从度。
(三)构建有效的税务稽查机制和税务处罚机制,加大纳税人不遵从的成本,提高纳税遵从度。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一个制度实施机制是否有效,主要看违约成本的高低。有效的实施机制使违约成本极高,从而使任何违约行为都得不偿失,即违约成本大于违约收益。纳税人的纳税不遵从,并不在于这些纳税人的基本动机与别人有什么不同,而是在于不遵从的收益与成本之间存在着诱人的差额,使有些纳税人铤而走险。政府相关部门一方面应对有关处罚原则进行调整和修改,改变目前处罚标准偏低、数量界限模糊、弹性太大的状况;另一方面,必须强化执法人员的执法力度,坚决克服“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等错误做法,加强对处罚中“人治”行为的约束,真正做到严格执法,违法必究,强化税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四)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建立和健全有效的诚信激励制度,增加纳税遵从收益,提高纳税遵从度。很多学者的研究证明,威慑风险对纳税人遵从度的影响是有限的,只有实施奖惩结合的“胡萝萝卜加大棒”政策才能从根本上全面促进税收遵从。Klepper and Nagin(1989)认为,由于很多原因,奖励可能比处罚更有效。Sour(2002)认为,对纳税人的“好行为”给予激励(比如对于保持凭证记录和正确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纳税人按其所纳税款的一定比率予以返还),能使他们形成一种对税务机构的正面态度,从而提高他们的遵从水平。邓力平(2002)也提出,要寻求一种激励机制来诱导纳税人讲真话,使纳税人讲真话与其利益相符。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在2003年印发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从而使我国第一次有了衡量纳税人遵从程度的统一标准,但由于刚开始试行,难免存在一些不足,从发展的角度看,试行办法在评定主体、评定对象、评定标准、评定程序、等级待遇、等级升降等方面仍需加以完善。在评定主体上,应逐步创造条件把纳税信用的评定机构由税务机关过渡到社会中介机构,使评定结果更具有公信力;在评定对象上,等条件成熟后可逐步扩大评选对象范围;在评定标准上,应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在评定程序上,要尽快从主要依靠人工审核评定转向主要依靠计算机自动审核评定,并完善评选监督制度,在等级待遇上,加大不同纳税信用等级之间的待遇差别,特别是大力提高A级纳税人的优惠待遇,加大对D级纳税人的惩戒力度;在等级升降上,要随着纳税人遵从程度的变化而及时调整。
(五)强化纳税人权利,促进纳税遵从。一是更新治税理念,借鉴和吸收西方国家较为成熟的税收理论,强化纳税人主体意识。在对征税依据的认识上,我们不妨借鉴“交换说”的合理内容,以“税收是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成本费用,体现国家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统一”的观点更新传统的税收理论,以培养纳税人的权利主体意识。二是在宪法中明确纳税人的法律地位和基本权利,使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获得直接的宪法依据,同时加快制定税收基本法,明确纳税人享有参与国家税收事项的各项具体权利,明确保障纳税人的合理权益,可能的话,可以效仿美国、澳大利亚等西方国家将纳税遵从成本最小化写入法律。三是建立税收权力监督制约机制,治理权力腐败、权力滥用,约束过大的自由裁量权,维护纳税人权利,尽量减少因政府官员寻租而加大纳税人纳税遵从成本的现象发生,增加对政府使用税款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提供税款的使用效率。四是完善权利救济系统,防止税收违法,保障纳税人实体权利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