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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农村税费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2)

2017-09-20 05:18
导读:三、农村税费改革要处理好全国统一方案和各地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的关系 像的任何一项改革所遇到的地区发展不平衡问题一样,农村税费改革同样遇到
  三、农村税费改革要处理好全国统一方案和各地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的关系  像的任何一项改革所遇到的地区发展不平衡问题一样,农村税费改革同样遇到这一矛盾,而且表现得更加突出。农村税费改革既要强调总体实施方案在全国的统一性,又要充分考虑地区差别带来的具体实施方案的差别性。因此,农村税费改革方案的制定首先要强调统一性和总体方针的原则性。一是改革原则和指导思想的统一性。农村税费改革的总体目标就是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规范国家与农民的收入分配关系。这一大的前提是统一的,围绕这一目标所确定的原则也应是统一的。如“三个确保”的原则,无论是什么地区必须毫不动摇地执行。二是减轻农民负担目标的统一性。这个目标不是依据每个地方的具体情况确定的,而是根据全国的平均水平确定的,只有通过改革使全国达到这一目标,才标志着农村税费改革的成功。在这一总体减负目标下,各地可以依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地区的减负水平。三是实施方案时间和步骤的统一性。作为统一的改革方案必须要求各地在制定实施方案的时间表和分步实施内容相对统一,确保总体战略推进的集中统一,也便于全国统一组织、统一部署、统一行动、统一监督。四是确定农业税计税要素的和依据要保持统一性。农业税计征涉及到计税面积和常年产量两个基本要素的确定。如何确定计税面积和常年产量必须规定统一的方法,只有基本要素的相对统一,才能确保地区之间改革的公平性和实践操作的可行性,才能有效地防止各地自行其是所导致的基本要素的差别性,防止弄虚作假、瞒报少报等现象的发生。五是对处理农村税费改革所涉及的配套改革内容的统一性。为了确保农村税费改革的成功,各地都要进行相应的配套改革,如乡镇机构改革、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政府公共支出改革等,要服从中央的统一安排和规定,各地不能以任何借口而拖延配套改革的实施,所不同的可以在改革力度、改革具体操作上有所区别。  强调统一性,不是抹煞差别性。地区发展的不平衡,要求农村税费改革在坚持统一性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应本地区的实施方案,体现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的特点。承认差别性,原因是农村税费改革涉及的两个客观条件存在巨大的差别:一是地区之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差别。2001年东部地区的广东、江苏、浙江等省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为3769.79元、3784.71元、4582.34元,而西部地区的贵州、西藏人均纯收入分别为1411.7元和1404.01元,贵州和西藏人均纯收入仅相当于前三省的1/3.说明西部地区农民减负的任务更繁重。二是地区之间人均财政收入的差别。2001年东部地区的江苏省人均财政收入为777.9元,广东省为1491.1元,浙江省为1085.4元,而西部地区的贵州省人均财政收入仅262.6元,西藏自治区人均财政收入为232.3元,贵州和西藏人均财政收入仅为江苏、广东、浙江人均财政收入的1/3至1/5,甚至更低。说明西部地区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对农村税费改革的承受力更加脆弱。因此,农村税费改革在服从统一性的同时,要体现省情、区情,切实保证改革方案的切实可行。一是地方可根据省情和区情制定农村税费改革减负目标。既要考虑降低农业税负给地方财政收支的影响,又要考虑减负给农民带来多大的实惠。也就是说,中西部地区可以把减负目标定得低一点,东部地区可以定得高一点。中西部地区特别是贫困地区可以分期分步达到减负目标,东部地区可以一步到位。为了减少东西部地区农村税费改革的差别,中央财政要加大对中西部地区转移支付的力度。二是确定农业税计税要素在内容上应允许有一定的差别。如山区、丘陵地区、平原的区别,水浇地、坡耕地、冷浸田、新垦地、建设用地的区别,应允许各地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计税面积和常年产量的标准,但必须经省、自治区政府审核批准。三是农村税费涉及的配套改革力度和具体步骤的差别性。在乡镇机构改革上,如何撤并乡镇机构、裁减多少人员、如何供应经费,应允许各地存在一定差别;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是采取全部由县财政供应经费,还是县乡政府按比例供应经费,应允许有一定的差别。农村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核定也可以依据县乡财政供应能力适当加以区别,不搞“一刀切”。四是改革政策差别的省际间的协调。  比如减负低的地区农民会不会向减负高的地区流动,造成减负高的地区农民的积压,需要中央制定合理引导农民工流动的区域性政策;尽管国务院已要求各省、自治区逐步取消农业特产税,但是执行这一政策的进度在不同地区是不会一样的,对于那些先行取消农业特产税的省份生产的土特产品进入还未取消这一政策的地区销售,就会出现要求补征农业特产税的问题,需要中央制定取消农业特产税相关配套政策加以协调,以促进农产品的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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