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把企业走出国门的国内税收问题解决好
2017-09-21 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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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内外资所得税法
合并内外资所得税法(条例)重新立法,是当前我国完善税制亟待抓紧调研的重要课题,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需要着力的很多。对企业境外所得如何消除双重征税,就是其中的重点问题之一。这是一个看起来似乎已经解决,实际并没有完全解决,而且是亟应引起重视深入探讨研究的课题。特别是加入WTO以后,将有更多的企业走出国门实现国际化经营、对他们的境外所得如何合理的消除重复征税,直接关系到实施“走出去”的战略,关系到“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等一系列战略方针,具有极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对此,我们必须有足够的重视和透彻的研究。
当今,对境外投资办企业的所得避免和消除双重征税的有三种:
一是免税法。即对境外所得已在来源地国家缴纳了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其居民的国家(即母公司或总机构所在国)不再征税,即对境外所得给予免税,但限于直接投资的生产经营所得,不包括消极投资所得。
二是抵免法。即对境外所得已在来源地国家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准予从本国(居住国)的应纳税额抵免(即扣除)。其抵免额一般都规定不得超过该项所得按照本国的应纳税额(即抵免限额)。
三是费用扣除。即对境外所得已在来源地国家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列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一项费用扣除,即准予列支。
我国采用税收抵免法消除重复征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5年9月22日发布了“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于1997年进行了修订。其主要限定有以下几项:
1.境外所得额的计算,分为两种情况:
(1)全资境外机构的境外所得,是指境外收入总额扣除境外实际发生的,我国财务制度允许列支的成本、费用,以及应分摊总部的管理费用后的金额。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2)非全资境外机构取得境外投资所得,是指被投资企业分配给的利润、股息、红利等。但是为进行投资所发生的费用(如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如何扣除并未明确。
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但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
2.对在境外已缴纳所得税税额的抵免计算,也分为两种情况:
(1)分国不分项抵免。即分国不分项计算抵免限额,抵免额不得超过限额。计算公式为:
税收抵免限额=境内外所得的应纳税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所得额/境内外所得总额
境内、外所得的应纳税额一律按法定税率33%计算。
境外获得的减免税,在签订有税收协定的情况下,可以视同已纳税进行抵免。
(2)定率抵扣。即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统一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6.5%的比率抵扣。
3.境外所得不论是否汇回都要按年申报缴纳所得税。可以按半年或按年计算预缴。具体预缴日期和税款数额由当地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应于次年1月15日之前预缴全年应缴税款,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把境外所得和境内所得合并统一进行汇算清缴。
上述规定,仍然存在概念界定不清,不便于操作等问题。
一.用税收抵扣(免)法消除重复征税的层次范围问题
税收抵免是现今世界上多数国家采用的消除重复征税的方法,一般有三个层次:
一是直接抵免。即对从境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或从境外分公司取得的利润所缴纳的外国税收,可以从母公司或总公司国内应缴纳的税额中扣除;
二是间接抵免。即从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股息所缴的外国税收,对其计算税收抵免时,可以包括分配股息公司就支付该项股息相应的公司利润所缴纳的所得税。间接抵免的限定条件是直接投资取得的股息,要求拥有分配股息公司的股份具有一定的比例。所谓间接抵免实际上是直接抵免与间接抵免并用。通常是对母公司从子公司取得的股息被扣缴的预提税给予直接抵免,并对支付该股息的公司就与该项股息相应的利润缴纳的税收给予间接抵免,以有效地消除性的重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