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税收四原则(3)
2017-09-22 06:05
导读:三、适度原则 税收适度原则,就是政府征税,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应兼顾需要与可能,做到取之有度。这里,“需要”是指财政的需要,
三、适度原则 税收适度原则,就是政府征税,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应兼顾需要与可能,做到取之有度。这里,“需要”是指财政的需要,“可能”则是指税收负担的可能,即经济的承受能力。遵循适度原则,要求税收负担适中,税收收入既能满足正常的财政支出需要,又能与经济发展保持协调和同步,并在此基础上,使宏观税收负担尽量从轻。 如果说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是从和经济角度考察税收所应遵循的原则,那么,适度原则则是从财政角度对税收的量的基本规定,是税收财政原则的根本体现。满足财政需要是税收的直接目标和首要职能,因此,不少学者都将满足财政需要作为税收的首要原则。 其实,适度原则并不排斥收入充裕的要求。拉弗曲线就是反映了这一原理,即税收收入并不总是与税负成正比的,税负(率)越高,不等于收入越充裕,而可能是相反,即当税负(率)超过某个临界点后,实际所实现的税收收入可能反而下降,因为,税负过高会导致税源的萎缩。作为上的原则要求,从性质上说,适度就是兼顾财政的正常需要和经济的现实可能,从量上说,就是力求使宏观税负落在或接近拉弗曲线上的“最佳点”。
四、法治原则 税收的法治原则,就是政府征税,包括税制的建立、税收政策的运用和整个税收管理,应以为依据,以法治税。法治原则的包括两个方面:税收的程序规范原则和征收内容明确原则。前者要求税收程序——包括税收的立法程序、执法程序和司法程序——法定;后者要求征税内容法定。税收的法治原则,是与税收法学中的“税收法律主义”相一致的。 在以前的税收原则理论中,虽没有明确提出法治原则,但对征税内容要求规定明确,则早已成为大家公认的税收原则。如我国西晋典农校尉傅玄提出了“有常”原则,即赋役的课征须有明确固定的制度。亚当。斯密则更将“确实”原则列为四项税收原则之一,认为征税日期、征税等征税内容应明确告诉纳税人,不得随意变更。确定原则作为税收重要原则一直为后人包括瓦格纳在内所接受。但要使征税内容“确实”,最有效的方式就是以法律形式加以规定。其实,不仅征税内容需要法定,更重要的是,征税程序也需要法定,即通过法律规定,来明确规范整个税收分配行为。从税收实践看,税收与法律是密切相关的。税收分配的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和规范性,都是以税收的法定为基础的。也就是说,税收法治原则,从根本上说,是由税收的性质决定的。因为,只有税收法定,以法律形式明确纳税义务,才能真正体现税收的“强制性”,实现税收的“无偿”征收,税收分配也才能做到规范、确定和具有可预测性。这对经济决策至关重要。因为,对经营者来说,税收是一种很重要的经营成本,税负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投资决策,因此,如果税收分配不规范、不确定,税收负担无法进行事前预测,那么,投资决策就难以正常进行。此外,法律的“公开、公正、公平”特性,也有助于税收的公平和有效率。税法的公开性和高透明度,无疑有利于提高税收的行政效率和正确引导资源流向。特别是在征纳关系中,相对于政府,纳税人客观上处于弱者地位,而政府本身又存在增收扩支的压力和冲动,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规范来提高纳税人的法律地位,确保纳税人的权利。强调税收的“法治”原则非常重要。,我国法制建设还不够健全,在税收领域,无法可依、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情况仍时有发生。而市场经济实质是法治经济,我国要发展市场经济,就需要以法治国,更需要以法治税。因此,在我国建立和完善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税制过程中,提倡和强调税收的法治原则就显得更为重要和迫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