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收法制化建设的国际借鉴研究(2)
2017-09-23 04:32
导读:三、我国税收法制化建设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税收法制化建设的进程不断加快,税收工作的重心正在逐步转向法治导向型。主要表现在:立法步伐
三、我国税收法制化建设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税收法制化建设的进程不断加快,税收工作的重心正在逐步转向法治导向型。主要表现在:立法步伐加快,建立了包括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在内的较为完整的税收法制体系,初步形成了有法可依的局面。通过《税收征管法》等税收程序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税务执法、法制监督和法律救济的制度体系。以法律的手段推进分税制的改革,构建了中央税法体系和地方税法体系的基本框架,对保持税收高速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加快税收规范执法进程,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收效明显。依法治税观念日渐深入人心,税收执法环境有所改善,关心支持税收工作的人越来越多。但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新型的经济及法律关系不断涌现,税收法制建设中不仅原有的问题日益突出,同时还暴露出一些新的矛盾。 (一)税收法律体系本身存在明显缺陷 1.税收法律体系结构不完善。主要表现在许多重要的税收法律,如税收基本法、税务违章处罚法、税式支出法、税务代理法、纳税人权利保护法等还未制定出台。2.税收法律形式繁杂。除了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外,还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地方政府的行政规章规定;既有完整的某个税种的税收法律法规,也有大量的诸如“补充规定”、“修订条款”等的“通知”。3.税收法律整体效力不高。税收立法权过多地依赖行政执法部门,出现了税收立法行政化的趋势,了税法应有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可约束程度。4.税收法律内容上存在矛盾。5.实体法内容滞后,税种设置不合理。6.税法公布方式不统一,公布渠道杂乱且不规范。 (二)税法与相关存在明显脱节 由于现行税法与我国的法律体系之间存在不协调,导致税法实际上长期游离于整个法律体系之外。主要在于:1.《宪法》存在空白。《宪法》第56条作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的规定,而对税收的开、征、停、减、免以及公平税负等却未予以规定。2.税法与行政法之间存在矛盾。例如,现行税务行政处罚规定,有的是在没有税收立法权的机关下发的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有的是在不享有税收立法权的地方人大或政府发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中设定的,与《行政处罚法》第9条、第10条、第11条规定不一致。3.税法与民事诉讼法不协调。税收诉讼可依照《行政诉讼法》来进行,而绝大多数税收诉讼都涉及税收债务问题,其实质是要确定税收债务是否存在。 (三)税收依法行政上存在明显困扰 1.过于集中的分税制体系和过于统一的税收征管模式了税收行政执法效率。有的地方政府为扩大招商引资吸引力和推进改制,越权制定超出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的为保财政支出,不顾税源,给税收任务层层加码;有的以改善环境为由,对重点企业挂牌保护,不许进行税收检查,袒护其偷逃税、不如实申报纳税以及欠税不缴等行为。同样,不顾经济结构和税源结构、税收征管水平与公民纳税意识的差别,片面追求征管模式的统一,往往导致税源管理失控,征管质量不高,降低了税收行政执法效率。2.税收执法要求不恰当影响了税收行政执法的公平。一些地方以完成任务与否论英雄,收入任务情况好时执法偏松,甚至是有税不收,留一手;收入任务情况不好时,执法偏严,优惠政策难以落实,甚至“寅吃卯粮”,收“过头税”等。3.税务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不平衡影响了税收行政执法的水平。税务干部队伍中综合型人才缺乏,难以适应知识经济条件下日益复杂的税收执法工作需要。特别是有少数税务干部滥用职权,越权执法,以补代罚,在上造成了不良影响。4.执法手段的落后影响了税收行政执法的质量。机和技术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中运用比较差,执法监控靠手工操作,规范性、统一性差,随意性大,控管能力弱,效率低,漏洞多,出现了税收管理松散,责任淡化、对纳税人情况不清、监管不力等问题。 (四)税收司法运行机制存在明显不足 1.涉税刑事案件的侦查取证不适应高效执法的要求,公安人员税收专业知识的缺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效果。2.税务行政诉讼不适应专业化管理的要求。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专业性强,要求审判人员不仅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还必须熟悉各种税法。没有专门的税务法庭,则很难保证审判的公正、准确。同时,懂得税收法律制度的律师也是寥寥无几,致使税收司法结果的公平和公正性容易受到怀疑,难以从外部得到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