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收法制化建设的国际借鉴研究(3)
2017-09-23 04:32
导读:四、完善我国税收法制化建设的对策 (一)自始至终强化税法基本原则 1.税收法定原则。以国家基本法的形式,明确规定税收的基本要素、基本程序及其
四、完善我国税收法制化建设的对策 (一)自始至终强化税法基本原则 1.税收法定原则。以国家基本法的形式,明确规定税收的基本要素、基本程序及其保障形式,有效制约或严禁擅自开征、停征、缓征、不征和超越权限减税免税的行为。2.税收公平原则。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税收负担上实行合理分配,禁止的、经济的和社会的不合理差别。3.民主商议原则。实行税收立法民主化,凡国家或政府拟对社会公民征税,应由人民代表大会进行表决。4.实质征税原则。如果真实的纳税主体可以明晰,无论名义上的纳税人为谁,均应以该真实的纳税主体为纳税人。如果税收主体客观上已经存在,则无论该税收主体的存在是否合法,均应对其收税。5.法规规章不得抵触法律原则,坚决制止违反税法出台税收政策法规的行为。6.法律不溯既往原则。任何一部税收法律,应只对税法公布实施的事项发生效力,而不追溯税法公布实施以前发生的事项。此外,还要强化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税收救济原则优于实体原则,税收行政处罚不以故意为要件原则(即不论纳税人违法行为故意与否都应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二)构建特色的税收立法框架 借鉴发达国家的税收立法经验,实行由政府行政分权向人大法治分权转变,建立以税收基本法为主导、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并重的立法框架。具体措施应是:1.修订完善宪法中关于税收的规定。将税权划分的重大原则规定写进宪法中,而具体原则规定则由税收基本法完成。2.制定税收基本法。从我国现行税收立法情况来看,税收基本法的框架大体应包括总则、税收立法程序、管理体制、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务组织机构和人员、税务执法、税务司法、税务违法处罚、税务争议的处理、税务中介机构等部分。3.提高税收实体法的立法层次,最大限度地减少以行政规章尤其是以内部规范性文件形式公布税收政策。4.完善税收程序法。除《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外,还应制定税务代理法、纳税人权利保护法等法律。5.建立健全税法公开化机制,完善税法的公布、宣传制度,增加税法的透明度。 (三)完善双向维权的税收执法体系 按照“重在治内,以内促外”的依法治税要求,以严格的法律制度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维护国家税收的权威与利益。1.取消税收硬计划、征收及处罚硬指标的层层考核,代之以依法征收、依法处罚。2.严格执行行政处罚程序。3.严格执行司法移送制度。与此同时,加强税务行政救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税务救济制度,制定税务行政赔偿规则,以解决税务赔偿争议无规则可循的问题。依法开展税务行政救济工作,广泛宣传税务行政复议、诉讼和赔偿制度,消除纳税人的疑虑,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 (四)构筑内外结合的监督保障体系 健全与完善税收监督法律和税收保障体系,以保证税务部门正确执法和纳税人认真履行纳税义务。1.健全税务执法监察制度,把执法监督贯穿到税收征管全过程。2.保护税务人员的执法积极性,对税务执法人员因“不可抗拒力”造成的错误,要区分情况给予妥善处理。3.增强税务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力量,可考虑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组建税务警察,专门负责税务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4.在发达地区设立税务法院,将税务违法案件和税务诉讼案件交由税务法院处理。 (五)打造推动法制的税收信用体系 通过树立法制诚信观念和意识,建立税收法制信用体系和违法失信约束惩罚机制,形成一种“道德让人不愿为,法律让人不敢为,制度让人不能为”的现代税收环境和氛围。1.树立纳税信用。一是建立和完善纳税信用等级制度,对于失信的纳税人,加大税收惩罚力度。二是建立纳税信用中介机构,充分体现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避免由政府干预过多造成信用管理有失公允的现象。三是加强对纳税信用的宣传。要使纳税人认识到,诚信纳税可以成为其金字招牌。2.树立征税信用。注重公开,落实程序公开、行为公开、政策公开、公开、权利公开、处罚公开等一系列公开办税制度;注重公正,要求税务机关做到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一视同仁,严厉打击偷税、逃税、骗税等违法犯罪活动。3.树立用税信用。纳税人能否依法纳税,征税人能否依法征税,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用税人能否有效用税。因此政府用税必须公开,接受法律和社会的监督,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