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出口退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
2017-09-23 06:56
导读:三、加入WTO后完善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对策 (一)增强出口退税制度的稳定性 出口退税制度的频繁变动不利于企业的出口规划和税务机关的管理工作,因
三、加入WTO后完善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对策 (一)增强出口退税制度的稳定性 出口退税制度的频繁变动不利于企业的出口规划和税务机关的管理工作,因此,我国目前首先要做的是增强出口退税制度的稳定性,这样做有利于我国企业更好的参与国际竞争。这要求我国政府和税务机关从我国经济的长远发展出发制订切实可行、稳定、透明的出口退税制度。 (二)提高出口商品的退税率,实现彻底的“零税率” 目前,我国平均退税率已调整到15%,但是仍然低于17%的平均征税率,这样不利于我国出口商品以不含税价格公平地参与国际竞争,也与世贸组织的规则不相一致,更不符合出口退税的国际惯例。因此,我国必须尽快彻底实行“零税率”,并保持这一政策的稳定性。根据有关专家推算,出口退税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就相当于一般贸易出口成本下降约一个百分点,国内生产总值增长零点八九个百分点。可见,提高出口退税的退税率不但不会对财政造成损失,还会以刺激出口的方式来提高国内生产总值,从而进一步增加财政收入。 (三)扩大出口退税的适用范围 根据WTO规则,首先,建议扩大出口退税税种的范围,将营业税,以及随同增值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费附接列入退税范围,以便进一步增强我国出口产品的竞争力。其次,建议对所有出口商品(除国家限制或禁止出口的商品以外)都一视同仁,出口货物是企业自己生产的也好,是企业从流通企业购进的也好,均允许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 (四)逐步取消出口退税计划指标,按实际情况办理退税 目前,出口退税计划指标的确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这种生硬的计划指标不仅郴能对出口退税起到预测和指导的作用,还会形成一种硬性约束,对整个外贸出口起到阻碍作用。加入WTO之后,要求我国政府必须按照市场规则参与国际竞争,在市场越来越灵活的今天,计划只能起指导作用,而不能成为一种硬性指标。 (五)出口退税由中央地方财政合理分担 在出口退税的财政负担上应该根据实际经济形势的需要改为中央地方共同负担,至于分担比例不必一律按照增值税的分成比例确定,可以根据各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地方财政的富裕程度和出口退税的规模来确定。 (六)完善出口退税的管理 首先,完善出口退税立法体系,建立规范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简化出口退税资料和稽查手续,加强出口退税化管理。建立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责任分担体制。争取早日实现出口退税跨地区、跨部门的机联网,进一步推广和完善“金税工程”和“电子口岸”,在税务系统内部、税务机关与海关、外管、工商、银行之间建立出口退税凭证与数据资源的共享体系,同时切实落实好各部门的责任分工。 其次,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尽快建立统一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的不同不应该成为对企业优惠或歧视的手段。按照WTO的要求和国际惯例,除了国家禁止进出口和限制进出口的企业和货物外,所有企业可以对所有货物拥有进出口经营权,在这种情况下建立一种科学、合理、统一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是很有必要的,目前,对不同的企业采取不同管理办法的做法事实上使不同企业获得的利益不同,有背于WTO的公平竞争原则与国民待遇原则。笔者认为,“免、抵、退”的管理办法不仅具有科学性,而且与国际惯例比较接轨,有利于减少出口退税资金流量,有利于促进征退一体化,还有利于防范出口骗税,所以这种管理办法应该在我国进一步推广,不分是生产企业还是贸易公司,都实行统一的“免、抵、退”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
: [1]贺志东著。现行出口退(免)税操作指南。机械出版社2002 [2]韩丽娜。入世后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税务与经济,2002(3) [3]张立忠,刘军。“免、抵、退”税政策存在的问题与思考。涉外税务2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