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现实思考(2)
2017-09-24 06:02
导读:二、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基本设想 1.纳税人。凡是我国公民,均应列入社会保障税的范围。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
二、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基本设想 1.纳税人。凡是我国公民,均应列入社会保障税的范围。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合作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其他企业及与这些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中方职工;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农民; 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均应为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因为我国有8亿人口在,农民征税也是关键问题,不仅是税收问题,而且也是社会问题。因此,农民应纳入征税范围,可采取根据条件“分步实施、逐步到位”的,即按地区人均GDP水平,以县(市)为单位,如人均GDP达到800美元水平的就纳入征税范围,同时制定减征和缓征对象。随着和社会的,最终将全体公民纳入社会保障税征收范围。 2.计税依据。“企业保险”施行期间,企业应预储的社会基金被作为企业利润上交国家,为当时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以后的改革开放奠定了物质基础,承担了改革的成本,因此,上文所提到的隐性债务应由全社会来负担。只有把这些负担分摊到产品和服务中变成消费成本,才能做到由社会每个单位和成员负担。建议将企事业、行政、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上述所有纳税人的薪金收入、劳务报酬或营业性收入均列为计税依据。另外,对奖金、津贴、福利收入赠与、偶然所得也应并入计税依据。 3.税目、税率。在社会保障税之下应设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三大主要项目,进行分别核算、管理和运用,与现行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保障体制完善后,还应设立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其他保险项目。社会保障税税率的确定比较复杂,笔者认为,在确定社会保障税税率时,必须考虑几个因素:一是遗留债务和人口的老龄化、高龄化的现状;二是人均GDP发展水平;三是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社会保障税的税率应确定在能使征收的社会保障税(包括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两部分)达到国内生产总值6%~8%的水平。另外,各省市也可根据保障项目的支出允许在5%的幅度内浮动。 4.社会保障税的征收。社会保障税是一个独立的税种,是整个税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应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采取“企业申报纳税”和“代扣代缴”两种方法。企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一并与其他税种同时征收入库;企业职工缴纳的税款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扣代缴;行政事业单位、军事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税款,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划转及由行政事业单位、军事单位发放工资时代扣代缴;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自行申报缴纳。,温州市社保经费的征收已由税务部门代征,并初见成效。 5.社会保障税的运用和管理。社会保障税收上来以后,应纳入国家预算,上缴国家财政。中央部分由国家统筹安排,地方部分作为地方社会保障支出,国家财政部门根据各地所需列支的额度核实下拨,及时编制社会保险预算,通报执行决算情况,而且还要根据经济和养老保险等事业的发展,按“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留有部分、部分积累”的原则适时调整社会保障税率。养老保险体系中“新人”和“中人”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及其正常调整部分,收上来以后应及时转到财政专户,由地方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障机构共同管理。同时,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大量农村流动人口涌入城市,这给社会保障税的征管工作也带来一定。因此,必须建立社会保障税个人保险基金账户,实行定期偿还“专款专用”,对个人的生、老、病、死有所保障。纳税一旦与收益相挂钩,纳税观念也会随之转变,这就便于我们加强征管。社会保障机构根据个人账户税额与个人账户完全相对应的原则,采取完全积累的方式记入职工个人账户,每年按记账利率和“月积数法”计息,且每年把余额通知职工本人核对。参保人员退休后,个人账户的余额按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利率计息偿还。这样才能真正体现社会保障税“专款专用”的特点。 6.费用负担。社会保障税在征收、运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宣传、办公、管理等一切费用,笔者认为应由财政部门负担,纳入财政预算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