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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罪评判标准探折(2)

2017-09-25 06:45
导读:三、给予了纳税人规避法律的空间 在数额加比例的复合的标准中,偷税数额具有客观性,纳税人一旦偷税,其偷税数额不可能被改变,而偷税额占应纳税
  三、给予了纳税人规避法律的空间  在数额加比例的复合的标准中,偷税数额具有客观性,纳税人一旦偷税,其偷税数额不可能被改变,而偷税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则具有可变性,纳税人可以通过人为提高应纳税额进而降低比例,规避刑法的处罚;纳税人也可以选择应纳税额最大的时期进行偷税以规避刑法的规定。  1. 纳税人通过人为调节而提高应纳税额,以降低比例。复合标准的运用使税收筹划的技术可以被堂而皇之地引人偷税领域,偷税者因此可以进行最佳偷税筹划。如甲公司1999年5月偷税52.5万元,应纳税额为500万元,偷税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为10.5%,超过了10%,已构成了偷税罪。甲公司为避免刑法处罚,人为提高应纳税额26万元,使应纳税额提高到526万元,从而使比例降低至9.99%,最终使刑法不能处罚。而人为提高应纳税额的很多,其中有的方法需要支付一定的成本,而有的方法则是无代价的。如《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为了不抵扣进项税额以提高应纳税额,只需把增值税扣税凭证丢弃或撕毁就行。又如《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而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因为增值税的税率大大高于营业税的税率,所以,纳税人只要故意不分别核算或不准确核算,就可达到提高应纳税额的目的。上述两种方法的采用使纳税人增加了一定的支出,这是一种规避成本,纳税人往往在偷税利益、刑事处罚的代价与规避成本之间进行权衡,以获得最大利益。不存在规避成本的方法也较多,如纳税人在偷税以后通过增加产品销售量的方法提高应纳税额,可以把对外的产品馈赠、产品赞助以及用产品发放职工福利等计划提前到本期以提高应纳税额,也可以把企业用现金发放福利的计划改成用本企业产品发放福利以提高应纳税额。  2.纳税人在应纳税额相对较大的期间进行偷税,以降低比例。如企业新建厂房占用耕地的,必须在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地缴纳耕地占用税,这就会使企业在进行新的投资时所纳税额高于非投资时期。在此时期,企业偷税而不构成犯罪的空间就更大。  四、致使对连续犯的处理陷于两难  对犯罪中的连续犯,刑法一般采用合并的方法加以处罚。如对连续贪污行为合并进行处罚。这是合理的。因为对贪污款项的合并只涉及一个绝对数量,可以进行简单相加。而对偷税罪的处理采用合并的方法则有失妥当。因为在复合的认定标准下,合并不仅仅意味着偷税数额的简单相加,还涉及到比例,合并有可能导致数额和比例的同向变化,也可能导致数额和比例的反向变化。当合并计算导致数额和比例反向变化时,问题就出现了。如纳税人7月偷税3万元,其应纳税额为30万元,偷税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为10%,已构成偷税罪;同年8月该纳税人偷税10万元,应纳税额为110万元,偷税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为9.0%,未达到10%,故未构成偷税罪。如果合并计算,纳税人共偷税13万元,应纳税总额为140万元,偷税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为9.3%,没有达到偷税罪所要求的比例,不构成偷税罪。这种偷税罪加偷税行为等于偷税行为的现象有悻于刑法的一般。如果分立计算,则会产生极大的不公平,上述企业在7月偷税3万元,构成了偷税罪,在8月偷税10万元则没有构成偷税罪。所以,在复合标准下,对连续犯无论分立计算还是合并计算都会带末不可消除的负面效应。此外,复合标准的采用实质上激励了纳税人的偷税行为,这是立法者始料不及的。因为纳税人偷税构成犯罪后,只要在下一期进行小数额偷税,以提高应纳税总额,从而降低比例,最终使刑法不能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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