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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立法的供求分析(2)

2017-09-26 03:17
导读:三、税收立法的供求平衡 在前述的基础上,我们提到影响税收立法需求与供给的往往是同一个因素的两个方面。如经济转轨既对税收立法提出了需求,又
  三、税收立法的供求平衡  在前述的基础上,我们提到影响税收立法需求与供给的往往是同一个因素的两个方面。如经济转轨既对税收立法提出了需求,又因为不稳定因素较多而影响税收立法的供给;税收法治环境一方面对提升税收立法层次提出要求;另一方面又从实际上制约着税收立法的供给。立法供给是一种强制性的国家行为,我国也应采取供给主导型税收立法。即国家在考虑需求因素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主动、超前立法,使税收立法在依法治税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我国的税收立法,对照税收法定主义的要求相差较大,急需迎头赶上;对照我国国情,分析税收立法的供给与需求,税收立法存在着不平衡的矛盾。当前我国税收立法的任务是如何在需要与可能、供给与需求之间找到平衡点。  立法学原理告诉我们,立法作为性很强的活动,必须具备必要的条件。不具备就进行立法,立法就没有根基,法律就难以有效实施,甚至是有害的法律。立法条件分为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客观条件既包括经济、、文化等对立法提出需求,又指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为立法提供可能性。立法的主观条件包括立法者、执法者意识到立法的重要作用,立法决策者已经做出立法决策并对所立法律有了全面清楚的认识,有时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实际经验。税收立法也是如此,必须具备主客观条件,这是由税收立法的科学性决定的。当然,对“条件具备”不能做绝对的理解,在条件不完全具备时,应善于促成条件的成熟,以积极的态度对待立法,而不能消极地坐等条件成熟,消极地对待立法。国家是惟一的立法供给者,应当有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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