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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税权划分特点及对我国地方税权建设的启示(3)

2017-09-26 04:08
导读:三、德国税权划分对于我国地方税权建设的几点启示 启示之一:建设地方税权的前提是必须确保税权集中于中央政府从德国或其他分税制国家的实践经验

三、德国税权划分对于我国地方税权建设的几点启示

启示之一:建设地方税权的前提是必须确保税权集中于中央政府从德国或其他分税制国家的实践经验来看,无论是税权集中型、税权分散型,还是集权与分权相结合型,一个基本共同点就是中央拥有主要的税权。我国政府体制中中央政府职责及其在建设和中担任的角色,决定了中央政府必须拥有主要的税权,这是深化分税制改革、加强地方税权建设的前提条件。

启示之二:确立地方税权建设应有地位

从德国税权划分来看,通过联邦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责义务、税收收入归属、税收征收管理。税收立法、税率调整、税目税种设置等有关权限进行划分,规范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分配关系,并以的形式加以固定,这体现了分税制的实质要求,即通过分权、分税、分管落实分税制,其中,分权是基础,带有根本性。中央与地方税权划分的本质,是税权的集中与分散问题。但是迄今为止,我国分税制改革至今所取得的主要成就主要体现在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收入分割问题上,重视财力分配,相应地忽略了税权与政府职能的对应。基于我国生产力层次性特征和经济发展区域差异性特征,地方政府在区域经济发展中具有很强的力,因此,在下一步改革中,确立地方税权建设的应有地位,在遵循中央集权的前提下,参照德国税权划分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明确地方政府在税收立法权、税收管理权限、税率税目调整权、税收减免权拥有应有的发言权,使地方税制在经济发展中充分发挥其调控功能,这是正确贯彻分税制“合理分权”原则根本途径。

启示之三:按照“合理分权”原则结合我国实际加强地方税权建设

首先,要确立地方政府应有的税收立法权。中央政府在进一步完善税权立法工作的基础上,提高税权立法的级次,将地方税权建设以基本法律形式加以确定。在中央集中权税的前提下,合理分权,在税种设计、税目开征、税率调整、地方税立法上赋予地方政府相应的权限,并就地方税权在法律上予以确认。

其次,按照事权、财权和税权统一的原则,分割税权和税收收入。按照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划分合理划分税权,将关系国民经济全局的地方税税种的税权集中在中央,税收收入划归地方;将税源地域性特征鲜明的地方税的税权完全归属地方,但为确保中央政府的宏观管理职能的发挥,地方政府需将相关文件报中央备案。除此之外的其他地方税,中央应有税收立法权,同时赋予地方政府在一定的限度内的自行安排权利,允许地方政府在中央规定的税率范围内根据本地实际确定税率。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发展实际需求可适时向中央提出开征新税种、新税目的申请。在这一过程中,必须改善我国现存税权划分标准不统一的缺陷,避免出现因划分不合理出现的管征真空或交叉管征现象。

再次,在确保中央财力的前提下,确立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权限。从上述地方税收收入占全国税收收入及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的来看,我国地方税收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亟需提高。这一方面要重视地方税收收入的地位,根据公共财政支出的特点不同,将地方公共财政支出相对应的税收收入划归地方;另一方面要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增强地方经济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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