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税权划分特点及对我国地方税权建设的启示
2017-09-26 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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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分税制改革6年来,
我国分税制改革6年来,初步实现了改革的目标,随着参与国际分工和世界市场竞争的程度不断提高,地方税权建设日益凸显。德国中央与地方之间税权划分的实践为我国的地方税权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一、德国税权划分情况
(一)德国联邦与地方政府的税权划分
德国基本法对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的事权范围做了明确的划分,宪法明确规定了联邦、州和地方(市或县)三级政府职责。联邦政府承担关系到国家全局性的工作和政策;州政府负责改善地区经济结构和提供地区性公共产品职责等;地方政府负责地方性的公共产品和福利等。
与事权划分相对应的是德国各级政府的税权划分。从税收立法权的划分来看,联邦政府拥有绝大部分税收立法权,如对关税的单独立法权,对共享税、联邦税、州级政府专享税的优先立法权;地方政府拥有收益权和征税权。从税率确定权来看,地方政府可在联邦政府规定的税率范围内确定地方税收税率。联邦与地方政府的共享税必须经地方政府同意才允许改变。从税种划分和税收收入归属来看,联邦宪法规定:个人所得税、工资税、公司所得税、资本收益税、流转税和进口营业税都属于共享税;矿物油税、燃料油税、照明材料税、烟草税、烧酒税。咖啡税、茶叶税、汽油税、糖税、醋酸税、关税、保险税、证券交易税、资本转移税等属于联邦税;机动车辆税。财产税、遗产税、赠与税、地产交易税消防税、啤酒税、盐税、彩票税等属于州政府;营业税(上交联邦和州各9%)、地产税、饮料税、狗税、酒类营业许可税、娱乐税、渔猎税等属于地方政府的税收。从税收管理权来看,德国将税收管理权分散于州及地方政府。德国税收征收管理由各州财政总局负责,总局内设联邦管理局与州管理局,分别负责联邦与州的税收征管工作。
(二)德国地方政府(州及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结构
从德国的地方政府税收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来看,1995年德国地方政府(合州和地方政府)自有税收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重达29%。从各级次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来看,1996年,德国州级政府收入总额占GDP的12%,其中税收收入占68%,非税收入占地方政府收入的总额比例为13%,补助占19%;地方级政府收入总额占GDP的9%,其中税收收入占30%,非税收入占34%,补助占32%。
从德国地方政府收入结构来看, 1994年德国税收收入占 GNP的39.2%,其中地方政府税收占全部税收的7.7%,地方政府转移收入占GNP的3. L%,地方政府收入总额占NGP的 9.9%,公共收入总额占全部税收的47.L%,地方政府收和收入总额占公共收入总额的21%。
从地方政府拥有的税权获得的税收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来看,1997年德国税收结构中联邦级29%,州级21%,地方级7%,保险机构42%(这一数据不合支付给欧盟的数字)。由德国地方政府自主确定税率和税基以及又确定税率的税收合计占税收总额的4%,地方政府全部税收占税收总额的7%,州政府全部税收占税收总额的22%。
在按税收自主权划分的地方政府(含州和地方政府)税收收入中,享有确定税率和税基的税收占1%,只确定税率的税收占52%,没有只确定税基的税收收入;与联邦共享税占47%,其收入分割比例根据地方政府的要求变化;不存在中央政府确定税率和税基的收入。联邦政府规定的税种划分中,共享税在全部税收中所占比重最大,三级政府的税收总额有3/4来自共享税,联邦税收总额的69%来源于共享税,州政府税收总额有88%来自共享税。共享税的分成比例由形式固定下来,公司所得税和资本收益税由联邦政府和州五五分成,各得50%,工资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政府得15%,州和联邦各占42.5%,流转税的具体分成比例由联邦和州定期(一般为两年)协商确定。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从按税基获得税收收入占地方政府税收比重来看,1995年,在地方政府税收收入中,个人所得税占38%,公司所得税占26%,对不动产征税占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