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税务信息化建设的若干思考(3)
2017-09-26 06:53
导读:四、全方位严密税源监控,尽快实现税收信息与相关部门信息的联通与共享 一是与海关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实现进出口报关、外汇结算等信息的交流,与
四、全方位严密税源监控,尽快实现税收信息与相关部门信息的联通与共享 一是与海关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实现进出口报关、外汇结算等信息的交流,与“金关”工程衔接。通过全国口岸执法系统,重点控制涉及进出口税收的信息,扼制不法分子利用假出口、假报关单等方式骗取出口退税,打击偷骗税行为。 二是与工商、技术监督部门实现纳税人办理工商登记和全国企事业单位机构编码系统的信息交流,从源头控制漏征漏管户,追查失踪业户,防止利用假停、歇业等手段偷税。 三是国地税机关联网,交流相关税种申报缴纳和其它经营状况指标情况;与银行、保险、建设、土地管理、(车辆管理)部门交流纳税人资产、固定资产等信息,掌握纳税人经营、资产状况。为稽核评税、反避税、稽查选案、税收保全和查处“非正常户”提供资料。 四是与公安部门实现人员户籍、流动情况的交流,对纳税主要经营人员的情况进行了解,并为查处“非正常户”提供线索。 五是加大税控器具推行力度和覆盖面,尽快完成全国范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工作;对全部加油站安装税控加油机或税控装置:“十五”期间,争取在全国30%左右的商业零售企业、服务业、娱乐业和固定个体工商户中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确保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地掌握上述纳税人的经营和税源情况。 当前,税务机关与社会信息的联通和共享还存在一些现实的困难,跨部门信息交流仅靠自行协调是很难稳定和长久的。首先是发达国家各个社会部门提供给税务机关的信息都是通过立法确定的,而我国这方面的依据比较薄弱。新的税收征管法在这方面有一定进展,但力度仍然不够。再就是相关政府部门的信息化建设水平也直接决定了双方信息交流的实效。对于这项工作可以立足于各方信息共享、互助互惠,由点到面、自浅至深、循序渐进地进行。同时,要继续加大政府各部门信息交流方面法律法规的建设,并使这种努力的成果长远地发挥作用。
主要资料: (1) 李大明主编《税务管理》。 (2) 岳剑波编著《信息管理基础》。 (3) 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编《税收科技论文集》。 (4) 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编《税收电子化工作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