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几点看法
2017-09-27 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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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2005年8月12日公布
财政部2005年8月12日公布的《准则第X×号——所得税》(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准则”),与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94]财会字第25号)及1995年的《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会计(征求意见稿)》(二者以下简称“旧准则”)相比,存在较大的差异。笔者将在对其比较的基础上,剖析新准则隐含的,并据此提出建议。
新旧准则的比较 新准则主要在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及其相关信息的披露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与旧准则相比,会计重心由原来的以损益表为重心转向了以资产负债表为重心,从而使新准则中计税差异、会计处理方法等发生了变化。
1.计税差异的不同 新准则以资产负债表为会计重心,计税差异部分源于会计准则和税法确认的资产或负债的金额不一致。新准则引入了资产的计税基础、负债的计税基础概念,并在此基础上引入了暂时性差异的概念,即资产负债表内某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按照税法规定的资产或负债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如:流动资产中包括账面价值为100元的应收账款,相关的收入已包括在应税利润中,对此项应收账款不需要再纳税,该应收账款的计税基础就是其账面价值100元,二者的暂时性差异为0.再如:流动负债中包括账面价值为100元的预收利息收,由于税法规定相关的利息收入按收付实现制予以征税,该预收利息收入的计税基础是0,二者的暂时性差异为100. 旧准则以损益表为会计重心,计税差异源于会计准则和税法对收入和费用的确认与计量在口径上和时间上的不一致,将根据会计准则确定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根据税法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区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永久性差异产生于当期,以后各期不作转回处理,如企业发生的超标准的业务招待费和公益救济性捐赠等;时间性差异发生于某一时期,但以后一期或若干期可以转回,如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和广告费等。
2.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不同 新准则要求企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即要求所得税进行跨会计期间核算: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首先根据税法规定对税前会计利润进行调整,按照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交所得税;然后根据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税法计税基础确定的暂时性差异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最后通过倒轧的方法来推算所得税费用。计算公式为:当期所得税费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旧准则中企业既可以选用应付税款法,也可以选用纳税会计法中的递延法或损益表债务法。应付税款法不要求所得税进行跨会计期间核算,也不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而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造成的纳税影响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必递延到以后各期,当期的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应交的所得税。递延法或损益表债务法也要求所得税进行跨会计期间核算。但在核算时,首先按税前会计利润计算当期所得税费用,然后根据应纳税所得额确定应交所得税款,最后根据所得税费用与当期应纳税款之差,倒轧出本期的递延税款。
3.所得税费用与应交所得税差额的含义不同 新准则将所得税费用与应交所得税的差额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因为暂时性差异产生于资产与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差,来源于资产负债表,所以据以计算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资产必然更加符合负债和资产的定义。 旧准则中使用应付税款法时不确认所得税费用与应交所得税的差异。使用递延法或损益表债务法时,虽然也将所得税费用与应交所得税的差额确认为递延税款,但该递延税款项目来源于损益表,只是一种纯粹的递延项目,既非资产,也非负债,有的称之为“随叫项目”。
4.所得税项目在财务报表中的列报和披露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