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理论的最新发展
2017-09-28 0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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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的历经了两个
税收筹划的历经了两个阶段。早期的税收筹划被界定为“纳税人通过安排他(她)的经营活动使纳税最小化的能力”。这种传统理论虽然简单明了,但它没有考虑成本,且只以纳税最小化为目标。有鉴于传统理论的种种缺陷,税收筹划逐渐与纳税最小化相分离并形成了新的理论,即有效税收筹划理论,它是一种在现有各种约束条件下制定对纳税人最为有利的税收筹划方案的理论。诺贝尔学奖得主Scholes等人对这一理沦进行了深入的,它以“税后收益最大化”为目标。
契约论与有效税收筹划理论 有效税收筹划理论的一个重要,就是运用契约理论(contracting ories)的基本观点和展开分析,研究在信息不对称的现实市场上,各种类型税收筹划产生和发展的过程。 契约理论将视为由投资人、所有人、经理和贷款人之间订立的一系列契约组成的集合体,契约各方均是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如果将税收因素考虑在内的话,那么政府作为税法的代表毫无疑问应被引入订立契约的程序。不过,相对于其它契约方而言,政府无法及时调整它的策略,因为它要通过变动税法来实现,而税法调整通常是滞后的。政府与其它契约方的另一个显著差别在于它所追求的目标具有多样性,的公平也是其追求的目标之一,公平目标的实现往往要借助累进的税率,这使得支付能力不同的纳税人面临不同的边际税率。而政府对市场经济活动中出现的外部性的纠正,也使得不同类投资的税收待遇大不相同,这进一步加大了纳税人边际税率的差别,同时也为纳税人从事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 税收体系的多重目标性不仅使纳税人处于不同的税收地位,同时它也改变了投资的税前回报。假定初始状态,市场上有两种无风险资产具有相同的税前投资收益率。两种资产的税收待遇不同,其中一种资产由于享受了税收优惠因而其税后收益率要高于另一种没有享受税收优惠的资产。这种状态显然是不均衡的。因为投资者会增加对税后收益率较高的享受税收优惠的资产的投资。这种需求的增加将改变资产的价格,使其不断上升,从而税后收益率下降直到两种资产税后收益率相同才实现了均衡。在均衡点,边际投资者对两种资产的选择是无差异的。不过,由于税率具有累进性,比边际投资者处于更高或更低税率级次的投资者依然可以通过相互订立契约而受益。比边际投资者面临税率高的投资者倾向于享受税收优惠的资产,比边际投资者税率低的投资者倾向于没有税收优惠的资产。他们之间订立的合作契约将使总财富达到最大化,并使除了政府以外其他参与的当事人受益。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这种契约实现了税收筹划的Pareto改进。 下面以例说明。假定均衡市场上有三个投资者甲、乙和丙,面临的边际税率依次为30%、40%和50%.有两种无风险资产A和B,其中A为免税债券,利率为6%,B为应就收益全额纳税的公司债券,利率为10%.由于市场实现均衡,因此两种资产利率保持不变。对于乙而言,投资于A和B的税后收益率相同,均为6%(10%×[1-40%]),因此,乙为边际投资者(对购买两种同等风险但纳税不同的资产无偏好的投资者);对丙而言,投资于B的税后收益率为5%(10%×[1-50%]),低于A(6%);对甲而言,投资于B的税后收益率为7%(10%×[1-30%]),高于A(6%)。因此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丙会选择A,甲会选择B.现假设考虑到其他因素以后,丙要投资B,而甲要投资A.如果两人直接投资,且均为一个单位位,那么丙的收益为0.05(1×10%×[1-50%]),甲获得的收益为0.06(1×6%),总收益为0.11(0.05 0.06)。此时,如果甲和丙订立契约,由甲投资B而丙投资A,然后两人进行交换,那么两者的总收益为0.13(1×6% 1×10%×[1-30%]),比前者多出0.02.将这一部分增加的收益在甲、丙之间分配,会使甲、丙均比未订立契约时获得的收益增加,增加的值其实就是政府税收收入的减少。
不确定性与税收筹划的非税收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