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经济学与法学中的税收(2)

2017-09-28 06:23
导读:二、 经济学中的税收与法学中的税收 (一)我国传统的税收观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起源于阶级斗争,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阶级统治、阶级专
  二、 经济学中的税收与法学中的税收  (一)我国传统的税收观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起源于阶级斗争,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阶级统治、阶级专政的工具。与此相联系,马克思主义国家税收学说认为,税收既是一个与人类社会形态相关联的历史范畴,又是一个与社会再生产相联系的经济范畴。税收的本质是体现统治阶级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国家意志。国家分配论和国家意志论是我国关于税收和税法本质特征的支配观点。根据这一,税收作为分配范畴与国家密不可分,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对社会产品进行再分配的形式;税法是国家制订的保证其强制、固定、无偿地取得税收收入的规范的总称。  从法学的角度看,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分配论和国家意志论始终是从“国家本位”,即国家需要的角度来阐述税收的根源和本质的。因而,从国家角度看,税收是国家对社会成员的强制性课征,是对私人财产的剥夺;从纳税人方面看,税收则是社会成员的义务或者牺牲。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认为政府不是经济活动部门因而不创造任何价值。因此,税收是对社会剩余产品价值的分配。与“剩余价值分配论”相一致的一种理论是“社会扣除论”。这种理论把税收看作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的需要而对一部分社会产品的扣除。“剩余价值分配论”和“社会扣除论”建立在政府部门不创造任何价值的基础上。但在通行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政府是作为一个经济活动部门存在并产值的,因此把税收看作对剩余产品价值的分配或对社会产品的扣除是很难成立的。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的经济学涵义  按照西方主流经济学的资源配置标准,在市场经济中,社会生产划分为提供私人产品的私人部门和提供公共产品的公共部门(政府)。在特定的时期内,社会可以用来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资源是有限的,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首先要求整个社会资源在公私两大部门之间进行有效配置。但是私人部门的资源配置方式与公共部门的资源配置方式是不同的。私人部门的资源配置是通过市场进行的,在市场机制正常发挥作用的情况下,通过市场私人部门可以实现社会资源在部门内的有效配置。而公共部门对资源的配置是通过税收这种非市场的方式实现的,表现为资源从私人部门向公共部门的流动。政府从私人部门获取资源的数量,决定了社会资源在两大部门之间配置的效率。在社会的不同阶段,存在着对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不同的需求,因此资源在两大部门的配置应当能够与这种需求变动相适应,政府从私人部门取走的资源过多或过少都无法实现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  在确定了社会总资源在两大部门之间的分布之后,政府必须将所掌握的资源通过财政支出活动进行有效配置,也就是在多个可供选择的公共支出项目中确定提供哪些公共产品和服务?分别提供多少?按照市场效率准则,应当实现各项公共支出的边际效用相等。  综上所述,在以市场经济为制度前提、以资源配置为核心的西方主流经济学中税收是公共产品的价格,具有“等价交换”的性质。税收并不是单方面、无偿的资源转移,而是纳税人为了获得所需要的公共产品所支付的代价。政府部门作为提供公共产品的经济部门,如果无法足额提供纳税人所需的公共产品,或者无法按照纳税人的偏好提供相应比例的公共产品,纳税人作为购买者有权拒绝支付价格。因此,政府作为经济部门的活动是受到纳税人的制约和支配的,财政支出所形成的公共产品产出的数量与质量必须与作为公共产品价格的税收保持一致,因此税收的缴纳与使用是政府供应公共产品的完整过程,是不可割裂的。  (三)现代法治意义上的税收  在经济学中,资源配置是其核心问题,因此税收被定义为公共产品的价格。法学的核心问题是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征税机关和纳税人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在现代法治国家,征税权及财政收入的使用权是由公民的代表组成立法机关通过制定税法和通过预算的方式享有的。也就是说,公民的纳税义务是公民通过政治程序自行协商确定的,纳税义务是以公民享有决定国家事务的政治权利为前提的。所谓“不出代议士不纳税”就体现了这一原则。作为行使行政权的政府只有依据立法机关制定的税法依法征税的权力,而没有任何决定和变更纳税义务的权力。在这个意义上,税收可以理解为公民对国家的一种义务,但这种义务是以公民享有政治权利、拥有根据公民意志制定法律的权利为前提的,没有立法的权利就没有纳税的义务,立法权先于纳税义务而存在。  在公民的代议组织—立法机关制定了税法后,对于个体的公民和纳税人而言,其纳税义务是作为既定前提存在的。在这个层次上,作为个体的公民和纳税人与国家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但作为行政机关的税务机关并不等同于国家,只是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机构,纳税人和行政机关都必须按照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并不具有自由裁决权,更没有法律规定之外的任何权力。对行政机关而言,行政权的行使不仅是权力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纳税人与政府及税务行政机关的法律关系是平等的。  在具体的税收征管活动中,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行为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税务机关并不是税法的惟一代表,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并可以动用国家强制力强制执行;而纳税人同样有权要求税务机关按照税法依法行政,也具有要求司法机关动用国家强制力纠正税务机关违法行政行为的实质性权利。  综上所述,可以认为:法律上税的概念是指,作为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主体的纳税人(公民),以自己履行纳税义务作为其拥有宪法规定的各项权利的前提,并在此范围内,按照遵从宪法制定的税法为依据,承担的物质性给付义务。
上一篇:关于地方税改革的思考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