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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与降低产业退出壁垒(2)

2017-09-29 02:28
导读: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存在一些缺陷,客观上加剧了产业退出壁垒的强度。这些缺陷包括: (一) 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增加了固定资产原值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
  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存在一些缺陷,客观上加剧了产业退出壁垒的强度。这些缺陷包括:  (一) 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增加了固定资产原值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是生产型增值税,与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消费型增值税相比,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中所含的已纳增值税税额,由此使得厂商的固定资产原值较消费型增值税高,加大了厂商的实际投入资本。如厂商购入价税合计为117万元的设备(增值税率为17%),在消费型增值税制度下,该设备的原值为117/(1 17%)=100万元,设备中所含的17万元的已纳增值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抵扣;而在生产型增值税制度下,设备中所含的已纳增值税额不允许抵扣,厂商的设备原值因此为117万元,比消费型增值税制度下的设备原值高17%.设备的原值提高,以相同的方法和时间计提折旧后,其净值也高,当设备具有较高的专用性时,厂商退出的沉没成本必然较高。而且,集中度较高的产业的厂商规模较大,其资本的有机构成一般也较高,生产型增值税对其影响也就越大,而集中度较高的产业,其资产的专用性往往也较高,沉没成本形成的可能性也越大,因此,生产型增值税在更大程度上增加了这些产业的退出壁垒。  (二) 税式支出政策不利于投资的快速收回  税式支出(Tax Expenditure)是指国家为了达到某种特殊目的而实行的税收优惠。税式支出形式可分为两类:直接税式支出和间接税式支出。直接税式支出包括税收豁免(即减免税)和优惠税率,间接税式支出包括税收扣除、税收抵免、加速折旧、优惠退税等形式。我国大量采用的是操作简便但针对性较差的直接税式支出形式,对针对性较强的间接税式支出则采用较少。而在间接税式支出形式中,税收扣除、税收抵免、加速折旧等均对降低沉没成本有较大作用。  ②这些规定可以大大加速厂商设备购置等费用的收回。加速折旧法是一类快速计提折旧的方法,与平均年限法相比,加速折旧法在固定资产使用的前期计提较多的折旧,而在固定资产使用的后期计提较少的折旧。对于投资回收而言,其具有两个方面的好处:一是若厂商退出发生在某项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期之中,该固定资产通过折旧已收回的成本一定高于平均年限法;二是若所得税法允许加速折旧,相对平均年限法而言,厂商的所得税就会推迟缴纳,其折旧期内所得税的贴现价值就会减少,相当于多收回了固定资产投资。所以,使用加速折旧法可以减少退出市场时可能产生的沉没成本。许多国家的税法都规定了加速折旧的内容,如美、英、法等国均允许范围宽泛的设备加速折旧。  我国的税式支出政策近年来经过调整,对税收扣除和税收抵免等也出台了相关规定,如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以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中扣除;国有、集体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对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等。但总体而言,此类规定数量较少、范围较窄,对加速厂商收回投入资本、降低退出壁垒作用有限。同时,我国的有关制度规定仅有、医药、飞机制造、汽车制造等少数行业的厂商可以使用加速折旧法,这也降低了厂商投入资本的收回速度,导致退出壁垒相对较高。  (三) 未开征社会保险税,不利于降低厂商退出产业的人员壁垒  世界上许多国家均以社会保险税的形式筹集社会保障资金,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收入水平的提高,社会保险税在大部分国家税收总额中的比重有不断上升的趋势,尤其是在一些发达国家,社会保险税已成为税收的重要来源之一(见表1)。社会保险税的开征和加强为劳动力在产业间的顺利转移提供了物质保障,从而降低了产业退出的人员壁垒。而我国一直未开征社会保险税,社会保障资金采用社会统筹基金的形式筹集,这种方式存在以下缺陷:(1) 强制性不够,欠费较多。由于我国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统筹基金是“费”而不是“税”,因此其强制性明显不足,许多厂商出于眼前私利不愿缴纳,致使欠费现象严重。(2) 覆盖面过窄。真正享受到社会保障制度的只有国有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而其他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由于制度规定或制度执行等方面的原因,实际仍被排除在社会保障制度之外。(3) 存在地区和部门差异。按照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规定,缴费比例、覆盖范围等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省级政府确定的,部分纵向管理色彩浓厚的行业还受本部门规定的制约,导致我国的社会保障形成了地区和部门差异。(4)管理部门众多,管理成本较高。我国的社会保障涉及劳动、人事、卫生等多个部门,管理机构重叠,管理成本居高不下,严重侵蚀了本已不足的社会保障基金。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足使得劳动力的保障在很大程度上与厂商紧密相联,厂商的彻底退出及在产业间的转移将使因此而失业的劳动力的生存保障和再就业的技能训练缺乏物质基础,而劳动力在地区、产业间的转移也会由于社会保障的地区、部门差异而受阻,最终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但若开征社会保险税,以上问题即可迎刃而解。税收所固有的强制性将大大缩小欠缴数额,通过税法的规范也可以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减小甚至免除不规范的地区及部门差异。同时,社会保险税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可大大降低由于管理机构重叠而引发的高管理成本。社会保障制度的规范将大大降低产业的退出壁垒。  (四) 未开征税,了劳动力素质的提高  ③相对于庞大的教育支出需求而言,无异于杯水车薪,于是,不规范的集资、收费等形式就成为教育经费来源的重要补充。这种现象引发如下弊端:一方面教育资金严重不足;另一方面,资金来源的不规范造成资金使用的缺乏监督,资金使用效率低下。由我国及部分国家公共教育经费占GNP的比重情况(见表2)可以看出,我国公共教育经费占GNP的比重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约1/2,不仅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巨大,即使家也很少有低于我国的。这种情况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教育投入严重短缺,劳动力素质低下。而素质低下的劳动力对不同产业劳动的适应能力及接受新的劳动技能的能力均较差,限制了劳动力在产业间的转移,使得我国的厂商退出产业的人员壁垒较高。  (五)地方税税制结构不健全,费挤税现象严重,可能引发厂商退出产业的行政壁垒  ④所得税水平取决于厂商利润,而作为流转税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则仅取决于厂商收入,因此地方财政收入的构成现状可能引发地方政府更重视厂商收入而非厂商利润的偏好。基于厂商在产业间的转移具有相当的风险,在某些厂商欲退出过度竞争的市场时地方政府可能会采用行政手段加以阻止,从而形成退出壁垒。  ⑤其他财产税的情况也大同小异,根本无法承担其本应承担的角色。与此同时,地方税的立法权又基本集中在中央手中,地方无权开征新税、无权调整地方税的税率(税额)、计税依据、课税范围等课税要素,于是披着“费”的外衣的准地方税就纷纷出台。 而这些税收性质的收费较真正的税收而言相当不规范,其收取和使用在很大程度上是征收单位所有制。因此,厂商的退出可能会对某些地方政府部门的利益造成影响,并由此可能导致相关部门设置退出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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