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制度下收入确认的差异及纳税调整(1)(2)
2017-10-14 05:36
导读:如上例,假设企业第一年顺利完成任务,但得知客户由于经营不善已经破产,很可能无力付款,经过企业努力收回款项10万元。这时会计上可确认收入8.5
如上例,假设企业第一年顺利完成任务,但得知客户由于经营不善已经破产,很可能无力付款,经过企业努力收回款项10万元。这时会计上可确认收入8.55万元(10/1.17),同时结转成本20万元;但税法仍需确认收入34.19万元,申报所得税时,应调增收入25.64万元(34.19-8.55)。
三、售后回购业务
售后回购,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的同时,双方约定销售方日后应当或有权选择以某种价格条件再购回该商品的一种交易方式。在售后回购交易中,通常情况下,所售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从销售方转移到购货方,因此新会计制度对此种销售不允许确认收入。
由于售后回购业务大多出于融资或利润操纵等目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核算原则,此类业务应视同融资处理。如果日后回购价大于原售价,则在销售和回购期内按期计提利息并记入各期财务费用。但税法不承认这种融资,而视为销售、购入两项经济业务。事实上,企业在销售时还需要按规定开具发票,并收取价款,这本身己构成计税收入的实现。所以若企业当期采用这种方式销售,税法上应确认计税收入计入当期应税所得:为购回所售商品计提的费用不得在税前列支,应调增应税所得。
例3:甲公司2000年5月1日将成本80万元的产品以10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乙,并约定2001年2月底再以130万元的价格回购。
该笔业务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从2000年5月至2001年2月要按月计提利息3万元(30/10)记入财务费用。但在税法上,2000年5月1日销售时即应确认100万元的计税收入和80万元的销售成本,计提的财务费用也不能在税前扣除,都应调增应税所得。假设2000年度会计利润为50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则该年度应税所得为544万元(500 20 8*3)。假设2001年度会计利润为60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则该年度应税所得为606万元(600 2*3)。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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