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存在的问题及对策(3)
2013-08-02 01:05
导读:三是私人或企业供给主体。产品包括许多准公共产品,因而我们可以按照的原则,积极引进私人或企业的来提供农村公共产品。首先,各级政府应制订一些
三是私人或企业供给主体。产品包括许多准公共产品,因而我们可以按照的原则,积极引进私人或企业的来提供农村公共产品。首先,各级政府应制订一些鼓励企业或私人出资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政策,如优惠政策,赋予冠名权等,吸引私人或企业来参与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其次政府应维护私人或企业供给主体的既得利益,不得损害他们的权益。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吸引私人或企业投资参与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提高他们对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积极性。
四是农村公共产品资金来源的多元化。当供给主体多元化后,用来供给公共产品的资金来源也相应地多元化了。目前我国公共产品的主要筹资渠道就包括了政府的资金、组织渠道、渠道、国外渠道、私人渠道、市场渠道。
实现筹资渠道多元化的过程中,筹资方式也出现了多样化。从理论和实践和角度来讲,筹资方式有以下几种:首先是方式。主要指政府通过财政预算渠道为农村公共产品和服务提供资金。其次是市场方式。其主要是指依靠市场经济中的等价交换和有偿使用原则,通过市场向社会筹资金的一种方式。最后是援助方式。包括社会与社区、社会对个人和群体、地区与地区之间带有帮助和救济性性质的资金投入方式。
五是推行多中心的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机制。首先,坚持和完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政府决策机制。政府作为公共部门,是以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而非追求个人的私利,他们所决策组织的公共产品基本上是农民所急需的,而且不会因为提供的产品没有利益可图而不提供,这样有利于维护农村居民的利益。因而,我们实行多中心的供给决策机制,就要坚持农村公共产品提供中政府决策的主体地位,尤其是在关系农村发展大局的基础农田设施等公共产品的决策中不断完善其决策程序,真正体现和维护农民和利益。其次,积极推进农村基层制度建设,建立公共产品供给的农民需求表达机制,使多数农民的需求偏好得以表达。具体做法可在村民委员会制度和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上,使农民的意见得到充分反映,并由全体农民或农民代表对本社区的公益事业进行表决。尤其是由乡村组织的道路建设、水电基础设施、技术等区域性公共产品,直接关系到农民的生产、生活,应定期召开村民大会,如实反映农村农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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