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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用事业反垄断与政府公共管理改革(2)

2013-08-23 01:05
导读:公用事业具有自然垄断性质,所以天然排除了竞争,认为独家经营的成本会低于竞争状态下的成本。可见传统观点强调的是规模经济对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公用事业具有自然垄断性质,所以天然排除了竞争,认为独家经营的成本会低于竞争状态下的成本。可见传统观点强调的是规模经济对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作用,而忽视了垄断所固有的不求进取、官僚作风、漠视消费者权益等弊端。公用事业并不是铁板一块的具有自然垄断性,随着现代技术的发展,公用事业领域如电信业会有网络等与其竞争,出现新的通讯工具;而且,其他主体由于新技术的运用可以以更小的成本进行投资,使新开创的小规模公司更有效率。另外,公用事业通常只是网络具有自然垄断性,并非所有的业务都具有自然垄断性,所以完全可以引入竞争。
  2、引入竞争的方式。区分公用事业领域,对自然垄断部分仍由国家经营,实行经济管制,而在其他业务方面引入竞争,放松进入壁垒,允许民间资本投资,政府对其进行引导和管制,实行价格限制和监督,这是一个政府观念和职能转变的问题。虽然公用事业投资回报期较长,但是一旦回报,就很稳定,所以私人资本也愿意投资。政府可以通过“市场准入”对-~加以控制。比如采取投标形式、特许经营形式,仍然要控制进入企业的数量,以达到最小经济成本的要求,避免低水平的过度竞争。
  (二)合理的政府管制
  1、政府要转变观念,遵守市场规律。人们往往会通过假设和想象来代替实践,对用事业也一样。政府担心引入竞争会对公共利益造成威胁,但是它忘了市场具有自动调节性。在假设没有任何辅助情况下,企业要生存,就必须以满足消费者的要求为取向。相反,如果一味的保护会使企业丧失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思进取。
  2、引入竞争后,政府要实行管制。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价格限制。因为公用事业涉及人们的日常生活,所以价格问题事关重大。要实行最高限价。但是,最高限价也要考虑生产成本,一般认为,公用产品定价不应超过边际成本。由于政府并不能随时跟踪企业的生产,而企业往往又会虚报较低的利润,要找到真实的成本,这就需要中介机构的介入。中介机构作为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的主体,应当具有专业性和公正性,如实计算企业成本,为政府制定价格提供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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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要建立独立的管制机构。首先,管制机构要与管制对象分离,即政企分开;其次,管制机构要与政策部门分离,以避免政策部门对管制机构行使监管权进行政治权力上的干预。
  (三)加强反垄断立法,建立健全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公用企业竞争化改革大多是以行政性手段推动的。但由于我国公用事业垄断涉及到行政垄断,所以要通过反垄断法打破垄断,可以给予政府促进竞争的各种方法。如:阻止合并、分解公司、禁止公司限制竞争的行为。由于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对用事业都有专门立法,如邮电法、电力法等,也会涉及到公用企业的管理、业务等问题,主管部门不会轻易放弃行政垄断和既得利益,因此其规定可能会与垄断地相冲突,那么当二者冲突时如何适用?谁的效力更大一些?反垄断法是普通法,而行业特定法是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似乎应当优先适用行业特别法。但是,笔者认为,在反垄断方面,应当优先适用反垄断法,因为不可能指望垄断企业的所有者主动对自己进行反垄断。同时完善行业专门立法。

  三、公用事业反垄断对政府公共管理改革的启示与促进
  公用事业反垄断对政府公共管理的改革,具有极大的推进作用。西方发达国家在公用事业供给上的做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种模式:政府同时承担提供者和生产者的角色。政府既是公用事业的决策者和付费者,同时又承担了直接向社会提供公用服务功能。这种模式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政府服务。即政府为主体的公共部门安排、支付并向消费者提供某种服务。一般意义上,纯公共产品可采取这种方式。二是府际协议。即由两个公营部门分别承担提供和生产职能,通过契约联结两个公共部门,一方是实际的购买者,另一方提供公共服务产品,购买者直接负责向社会提供服务。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第二种模式:民营。民营意味着政府事实上退出某一公用事业的服务领域,将其全部交由民营机构或其他组织去经营。通过这种出售方式的完全让渡行为,反映的是这样一种观念:民营机构能比公共机构有效率。英国自1970年代末到1992年,三分之二的国有企业被转移到民营部门。此后,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国家纷纷加入这一进程,后来进一步拓展到100多个国家。

  第三种模式:政府机构作出决策并承担费用,由私营部门来组织生产。其中又包含多种具体形式:一是合同制,又称合同出租。由政府或公共部门作为顾客或委托人,同代理人签订合同。政府不再直接提供公用事业服务,而成为真正的管理者。承租方以市场方式来运作公用事业。这种方式在西方被普遍采用,从垃圾处理、街道清扫、房屋维修到政策制定、信息收集等,应用范围越来越广。二是特许制。特许制是政府不直接生产某种公共服务,而将公共服务的生产授予具有一定资格的企业或非营利性组织,由后者在许可范围内生产特定的服务,同时政府对服务的价格实行管制。比如自来水供给、出租车行业等。三是补助。政府不直接生产某种公共产品或服务,而是通过对某企业或非营利性组织提供一定的补贴,由后者来生产。四是代用券。一些西方国家用向顾客发放凭单,即代金券或政府补偿的信用卡,用来购买物品或服务,为一部分民众提供公共品服务。
  第四种模式: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和生产者都是非政府的私营部门或非营利性组织。有三种基本模式:一是自由市场,在这种模式下,一些公共服务完全由市场机制来决定供求关系;二是志愿服务,志愿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消费者以无偿或直接支付的方式获得这些服务;三是自我服务,由消费者自我决定生产和消费某种公共物品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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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方发达国家在公用事业反垄断和改革政府公共管理方面的经验主要有:
  政府职能市场化。在政府职能定位上,根据市场经济要求确立政府职能,目标是将原来由政府承担的部分社会职能和经济职能推向社会,推向市场,以减轻政府负担,缩小政府规模,精简政府人员。西方国家的主要做法有:一是压缩福利项目,如以劳动换福利,提高领取福利者的资格限制,以市场化安排来代替政府安排,收缩政府的社会职能。二是放松对工商业的管制,推行国有企业民营化改革,收缩政府的经济职能。例如,英国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私有化”改革,法国1995年实施的社会保障制度政策,以及美国1996年联邦福利法案的实施都体现了这一改革取向。三是放松对企业进出口及价格的管制。在这方面,美国政府的做法最具代表性,市场定价代替了政府定价。当然,政府职能定位市场化,要求收缩政府的社会与经济职能是有限的。总体思想是:在公共服务供给领域引入市场机制,将政府权威与市场交换的优势进行“杂交”,从而提高政府功能输出能力。在这个功能输出的市场化过程中,西方国家根据代理理论和交易成本理论采用了“公私合作”、“合同出租”及“合同承包”等方式,体现了一种全新的施政方式。
  公共服务社会化。当代发达国家公共管理改革的主要趋势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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