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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自1932年罗宾斯发表《论经济科学的性质和意义》以后,经济学是研究在各种可供选择的或有竞争性目标中怎样配置稀缺资源的科学,这成了经济学教科书中的标准定义。根据这个定义,人们的选择行为和选择结果似乎与制度结构和宪法秩序无关。分析框架以资源稀缺性为基本前提。公共选择理论试图重新构造经济学的理论大厦,他们对主流经济学的挑战就是从经济学的定义开始的,认为经济学不是一门选择的科学或资源配置理论,而是一门交易的科学,把市场交易作为经济市场和政治市场分析的重要工具,分析框架以市场交易为基本条件,并在此基础上得以展开。
二、公共选择理论方法论形成的理论基础
公共选择理论是以公共财政理论为理论之源的,因为财政理论是关于政府税收和政府支出的理论,涉及到公共产品的供给与消费。政府税收和政府支出是政府或集体的活动,在政府的收支过程中,消费者面对的是国家或政府,而不像在经济市场上,他面对的是企业。这些特点把财政学与经济学中的其他分支区别开来。经济学理论大都集中研究非政府的决策人(如消费者、生产者)的活动,财政学则把公共经济引入解释私人经济活动的分析体系。为此必须研究税收和支出选择的政治决策机制,而政治决策则是公共选择理论研究的主题。
19世纪末,瑞典经济学家维克塞尔提出了政治自愿交易学说和一致性原则。他认为,没有个人利益就没有任何利益。人们正是基于自身利益,通过自愿的交易来形成所需要的政治过程的结构。在市场上,个人用一种物品交易另一种物品;在政治上,个人交易他们同意的公共需要的成本份额。由于政治行为人是在一定的规则内做出选择的,所以规则是极其重要的。如果判断规则是否重要,就需要确立某种标准来进行检验。用全体一致的原则来检验政府活动的效率是最好的检验原则。在维克塞尔之后,另一位瑞典经济学家林达尔提出了公共产品理论。林达尔在1919年发表的《公平的赋税》一文中,根据维克塞尔的自愿交易学说,认为公共产品的生产同私人产品的生产一样,都是社会成员各自交易的获益的行动。人们通过公共产品的消费获得满足,人们缴纳的税款则是为公共产品的生产支付的成本价格。政府在一定时期提供的公共产品的数量不是任意的,而是由不同利益的社会成员进行相互交易的均衡点来决定的,并由此确立了公共产品市场与政治市场相均衡的理论基础。
19世纪在欧洲大陆流行的霍布斯、洛克等人的政治学说,尤其是社会契约理论也构成公共选择理论的重要的思想来源之一。社会契约理论家们认为,人类曾经生活在一种没有法律和政府的自然状态中,并且由于这种自然状态缺少一个公正的、强有力的裁判者而相互为敌。于是人们便通过相互订立契约,把部分自然权力让给社会,从而产生了国家和政府。政府的权力不是无边无际的,它受宪法的制约;统治者也必须遵守社会契约,否则选民有权推翻他。这种自然法思想和有限政府学说构成公共选择理论中的国家学说的基础。
西方主流经济学家自20世纪20年代以来,致力于分析市场的缺陷,强调政府干预的合理性,把纠正市场失灵的希望寄托于政府,把政府看成是一部超级机器,是集体利益的体现。公共选择理论并不认为政府就是公共利益的直接代表,而是只有通过政治程序或在“一致同意”的条件下,才能实现公共利益目标。塔洛克发现,资本主义企业和行政部门的区别在于个人在其中的表现不一样,而在规定他们追求个人目标时自治程度的行为准则和制度约束在私人企业中要比在政府部门中严格得多。由此产生了一个反常结果: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私人企业中的个人活动最有可能符合公共利益,而在行政机构中,人们却有可能恣意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而不管这些个人利益是否符合公共利益。这不但为“政府失灵”提供了微观分析基础,而且成为公共选择理论的重要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