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国际经验与借鉴(4)
2014-02-28 01:57
导读:(四)以信用担保为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综合性服务 担保机构除了进行担保和融资咨询,监控贷款项目运行情况外,还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为企业提供经营信息
(四)以信用担保为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综合性服务
担保机构除了进行担保和融资咨询,监控贷款项目运行情况外,还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为企业提供经营信息咨询、信用评级、业务指导等多方面的服务,全面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如美国的小企业局在全美有2000多个分支机构,与950个研究中心有业务联系,有13000名退休经理、会计、法律等专业人才组成的退休经理服务团和在职经理服务团,为中小企业免费提供诸如小企业规划、帐目管理、现金流量分析、贷款以及制定预算等服务。同时,通过商会、大专院校、中等学校、贸易协会和成年教育小组等向小企业提供技术、经销及决策等管理方面的
培训,开办讲座和讨论会,并配合发行各种出版物;韩国信用保证基金除提供信用保证、信用咨询、信息管理、推广服务(顾问与技术咨询服务)外,还组建兴勃投资公司和兴勃租赁公司,形成了信用担保、投资基金、融资租赁等基本手段相配套。主要服务于中小企业的综合支持系统。而且,韩国信用担保基金制定了专门的信用评级系统——公司信用评级制度(CCRS),按照10个信用等级进行评级打分,其他许多金融机构和企业也利用CCRS进行信用管理和销售。2003年6月,韩国信用担保基金的信用咨询服务被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授予IS09001认证,成为首家获此殊荣的韩国信用咨询的提供商,最终成为韩国最大也是最可靠的商业信息来源;奥地利财政担保公司同样也设有专门的机构,对企业进行深入的调查,并形成一套科学、细致的评审办法,由此在国内项目评审领域享有很高的威望,令商业银行等部门信服。这些咨询服务不仅提高了中小企业偿还债务的能力,降低了担保损失,还促进了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相关法律制度健全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发达国家的法律体系健全,法律环境完善,无论是信用担保业务的开展,还是担保行业的运作,担保机构均有法可依,这是信用担保业得以顺利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对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规范大体有两种立法模式,一是以日、韩为代表,以单行法律法规形式加以规范。例如,日本的《中小企业基本法》为中小企业的基本法,贯穿于所有中小企业制度的设立和运作, 《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法》和《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法》规定了信用保险公库和担保协会的职能、运作和担保规则等。与此相配套还颁布了《信用保证协会法施行令》和《信用保证协会施行规则》。二是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在中小企业法中直接加以体现。
例如,美国《小企业法》对信用担保计划的对象、用途、担保金额和保费标准等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是对美国信用担保机构进行法律规范和保障的主要法律依据。
三、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一)充分发挥政府职能,科学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在各级政府的积极推动下已初步形成,并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推动区域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各级政府应该进一步认识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重要性,从整体着眼,统筹规划,科学设计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未来发展的蓝图,为担保业的顺利发展奠定基础。当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重点应是重新整合现有政策性担保机构,尽快组建以省辖区(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为单位的专业信用担保体系。并以此为基础,在全国范围内组建以省担保基金为会员的中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促进和规范各类担保机构的自律和协调。
(二)正确处理银行与信用担保的关系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银行分担责任的机制并非一蹴而就,需要培育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需要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大力扶持和强力推动,而不能仅仅靠信用担保机构与银行之间的业务接触和谈判来解决问题。当然.银行也应根据国外的经验以及我国的实际情况.适时修改银行的保证格式条款。在信用担保机构与银行分担风险问题上,银行应承担一定的风险责任,如担保机构承担80%~90%的风险责任,银行承担10%~20%的风险责任为宜。这样,既可增强双方的责任感,有效地防范和控制贷款企业的信用风险,也可在一定程度上分散担保机构的风险责任,有利于银行和信用担保业的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