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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众参与意识取决于权利与义务对等。纵使有完善的公众参与机制,参与式的城市管理也离不开市民的积极响应,如果公众缺乏参与的热情,那么整个的城市管理建设工作也难以得到公众真实的意见和建议,仍旧会陷入政府部门一把抓,公众被动接受的局面,而这种现象恰恰是我国的城市管理过程中经常出现的。相比之下,美国和德国由于公众参与的历史相对较久,市民的参与积极性普遍较高。在美国费城华埠的公众参与案例中,在规划案出台公示阶段,华埠社区的居民就在公众听证会上提出反对意见,并作出了更多的努力例如邀请政府部门官员参观华埠,游行示威,争取其他社区支持等。在德国斯图加特广场修建案例中,德国公众也积极参与,反映自己关于规划案的真实意愿和宝贵建议。我国南昌城市规划展示案例中,一百多万人口却只有几百人参加,民意调查表的回收率也并不高,从民意调查表内容的反映来看,部分市民对一些问题持冷漠态度,种种现象都反映出我国公众参与意识淡薄,与美德等国公众反映相去甚远,缺乏城市的“主人翁”精神。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3.法律制度健全。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公众只有在明确的法律保障基础上才能确切获得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并广泛参与到管理过程中去。美国、德国等在公众参与管理方面有表率作用的西方发达国家,在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往往也较为健全。如德国的《建设法典》,其对于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和建设就有着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而这种公众参与的程序和方法在联邦州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中,又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加以完善和具体化。在美国,为了保证公众参与的力度,联邦政府将公众参与的程度作为投资的重要依据,并制定了相关法规,如70年代的环境法规和90年代的联邦新交通法,对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程序内容都不断进行了深化。反思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规定的仅仅是“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没有公布后公众参与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仅仅从法律角度确立了公众的知情权,至于参与权并未受到法律的保护。这种法律制度和规定的缺失往往容易使得人民的愿望得不到表达,利益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从而挫伤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4.公众参与的形式和途径。多样化的公众参与形式和途径是倡导公众参与所需重视的另一方面,只有具有丰富的参与形式,公众参与才会在更广泛的程度上得以发展。美国在公众参与形式方面具有鲜明的多样性,其在城市规划制定阶段的公众参与形式有公众听证会、公共资讯委员会、民意调查、街区规划委员会和流动机构等,在设计和选择规划方案时则采用公共投票、参与设计和公众讨论会等方式,在规划实施阶段通过各种教育形式使得公众获得规划培训以便更好参与,在规划反馈阶段则设立咨询中心和电话热线等获得公众的反馈信息。从规划制定到最后的监督反馈阶段,都有不同形式的公众参与方式,为市民参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供了必不可少的途径。而在德国,组织公众会议是最普遍采用的一种形式,同时还有顾问委员会和市民陪审员制,还借助媒体和网络等现代化形式促进公众参与。相比之下,我国公众参与的形式就要少的多,通常是在政府作出城市规划公告时,通过民意调查表反馈自己的信息,目前也使用了网络调查的形式,但影响较为局限,缺乏贯穿整个规划管理过程的多样化形式。因此创新具有中国特色的公众参与城市管理形式和途径也是值得关注的问题之一。 中国大学排名
三、完善我国公众参与制度,促进城市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