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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财政透明度制度构建研究(4)

2014-06-02 01:14
导读:虽然人大有权对政府预算进行监督,但是长期以来其监督更多停留在法律的形式上,目前仍然缺乏真正有效的预算监督手段。而人大代表的预算专业知识明

  虽然人大有权对政府预算进行监督,但是长期以来其监督更多停留在法律的形式上,目前仍然缺乏真正有效的预算监督手段。而人大代表的预算专业知识明显不足,也成为预算审核的一大障碍。同时,审计部门由于缺乏独立性而导致监管不力,社会的外部监督就更是缺乏必要的环境和条件,作用寥寥。财政的内部监督较为薄弱,监督方式主要是专项性和突击性检查多,日常监督少;事后检查多,事前、事中监督少。从财政监督整体上看,体系不完整,缺乏明确分工,部门各自为政,相互推诿,严重地影响了财政监督综合效能的有效发挥。现今尚无一部完整的、具有权威性的对财政监督职能、内容和手段等方面作出专门规定的法律。

  三、提高我国财政透明度的路径选择 
   
  随着我国参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和国内市场经济体系的日益完善,完善公共财政体制,提高政府财政活动的透明度和效率,已成为我国学术界的共识和政府的必然选择。 
   
  (一)完善政府治理结构:建立“透明”政府 
  “透明”政府是指政府有义务在合适的情况下,公开除涉及客观原因需要保密的所有信息,公民对政府所有的信息有知情权。首先,明确政府与市场的职能分工。政府职责的明确界定是“透明”政府的首要要求,这包括在各行政部门之间、政府与市场、政府与其他经济实体之间政府的职责。其次,建立“以人为本”的服务型政府。作为政府治理核心的财政透明化要求我们按照“科学发展观”的逻辑,以社会公众利益为根本,构建“民主开放、规范、高效”的服务型政府,通过透明度来加强公众与政府之间的对话和交流,增强公众参与程度,及时了解民意,围绕民众需求确定政府目标、科学决策和规范行政程序。以人为本的服务型政府就是要建立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平等关系,公众不再是政府信息的被动接受者,政府也不再是公众行为的意向控制者,在公众与政府之间所形成的委托一代理关系中,政府主要承担公共受托责任,政府治理目标定位于社会价值的创造。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二)改进政府预算制度:建立“透明”预算 
  预算是公众监督政府财政活动的重要机制,通过对收支规模的调整影响总供求;通过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实现经济的合理发展。政府预算透明度是指政府预算从编制、执行到决算都必须是公开、透明的,置于权力机关监督、舆论监督和广大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以确保政府预算活动的有效性、完整性、合法性和可持续性。政府预算信息公开,不仅是现代社会公众知情权的要求,而且是公众参与财政决策、监督政府财政活动、实现良好政府治理的前提。政府部门信息公开有两个途径:一是通过向立法机构提交预算文件,二是通过有关载体直接向公众公开相关信息。为了克服信息的不对称,各公共部门和政府之间、各部门与财政部门之间、各部门与公众之间、政府与公众之间都要保持高度的信息透明,以克服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人为支出安排不当和支出效益低下的后果。基于此,应着力构建有效的预算相关信息获取机制及完整的财政管理信息体系。 
   
  (三)加强财政法制建设:建立“透明”法制 
  公共财政必须是规范化、法制化的财政。而实行民主理财,就是要将公众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将国家意志通过法律法规体现出来,才能实现依法管理财政事务。所以,建立健全财政法律体系是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基础。而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前提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因此,必须加强财政法制建设,加强有关公共财政方面的立法,改进现行已不适应公共财政目标的法律、法规以及预算管理的运作程序,使之对政府行为具有根本约束力,从而形成公开透明的财政政策环境、严明规范的财政法制环境,通过有效提高政府预算的透明度,最终达到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的目的。当前,应切实贯彻落实已经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加强各地信息公开机构建设,提高服务水平,真正做到“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四)提高财政监督水平:建立“透明”监督 
  政府的权力是公众赋予的,权力的行使又需要通过纳税人提供的税收来解决,为此政府必须接受公众的监督,这就要求公共财政必须具有很高的透明度。根据公共财政的内在要求,结合我国财政监督透明化建设的原则,我国的财政监督体系应构建为“人大监督+财政部门监督+审计外部监督+社会监督”的全方位、分层次的“四位一体”、内外结合的公共治理模式。在内部监督方面,主要是监督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财政法规、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监督财政资金运行、资金追加等程序是否依法合规,监督财政机关内部各单位财务收支的管理。在外部监督方面,一方面要加强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以避免单一机构进行监督的片面性,并将结果通过公告或新闻媒体公之于众;另一方面要通过宣传教育来提高公民的纳税人意识和法律意识,并为他们的监督行为提供尽可能的工具及渠道,如开设投诉电话、召开咨询会议、聘请义务监督员等。 
   
  (五)强化财政信息化建设,改善技术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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