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动与合作:公共服务中NGO与政府的关系模(2)
2014-10-23 01:57
导读:人性、***和同等精神。作为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非政府组织的服务对象主要是社会中的弱势和边沿性群体,如贫困阶层、失业者、残疾人等,因而充分体
人性、***和同等精神。作为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非政府组织的服务对象主要是社会中的弱势和边沿性群体,如贫困阶层、失业者、残疾人等,因而充分体现出扶贫济弱的人性主义精神。非政府组织的体制是非等级的、分权的和网络式的,因而成员之间及组织之间的地位是同等的。这种同等的、***的、分权的、非等级的特点,有利于调动民众的参与热情,有利于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使其在必要的时能汇合整个组织网络的气力参与社会服务和发展。
3.政府—NGO关系模式的实践
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关系模式的选择,应当建立在对二者价值使命、治理职能等理性分析的基础上。政府的出现是公民权力让渡的结果。“政府正当的行政权是公民通过选举赋予的,理应对公民负责,对其服务。”[3]非政府组织是一个国家***和社会价值的忠实守护者。非政府组织反映并表达着公民的意愿,培养着民间交流和自主治理的技能,为实现最至公共利益提供组织与制度保障。公民是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共同的服务对象,促进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是两者的共同价值追求。
源于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共同的价值目标、互补性的治理职能以及全球治理模式的变迁,发达国家的政府与非政府组织逐步建立起了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的合作互动的伙伴关系。1988年,英国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率先建立了制度化合作的伙伴关系,并陆续签署了合作协议,夸大政府与民间公益组织在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务方面的互补性。1999年,加拿大联邦政府和志愿部分也启动了志愿部分倡议,目的是建立一种新的更有效的志愿部分—联邦政府的关系。2001年12月,联邦政府与志愿部分签署了《加拿大政府和志愿部分协议》,该协议明确了双方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透过这两个国家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协议,可以看出,确立互信、同等、尊重的合作理念,建立二者成熟的合作机制是促进非政府组织成长、实现公共服务发展的关键。萨拉蒙在对20多个国家的非政府组织进行比较研究后也以为,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伙伴关系具有主导性。只有构建政府与非政府组织非对抗性的制约关系,才能终极达到善治。 二、公共服务中NGO与政府互动合作模式的构建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1.NGO与政府责、权、利关系的平衡
非政府组织作为社会治理的主体之一,在公共事务的治理中必然会与政府产生责、权、利方面的关系。因此,平衡两者之间的责、权、利关系,是构建两者互动合作关系的实质和关键。
平衡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权力关系。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权力关系本质上产生于两者社会职能的分配。政府职能主要集中于宏观经济治理和社会发展的总体协调这些宏观公共事务上,而非政府组织则偏重于微观社会公共事务。政府需要建立一套有效的机制来逐步调和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权力关系和职能分配关系。政府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明确非政府组织权力行使的范围及其权利和义务,保证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建立明晰的权力关系,防止权力互惠或***。
平衡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利益关系。任何组织的存在都有一定的利益需求,但因其性质不同,利益偏向各不相同。面对日益多样化的公共需求,政府需要非政府组织共同来提供公共物品,政府与非政府组织都是公共事务治理的主体,从这个意义上讲,两者的利益是一致的,可以实现利益共享。为了实现公共事务治理方面的利益共享,政府应当在政策、制度上给予非政府组织充分的支持,达到非政府组织和政府之间的权利同等、待遇互惠、利益共享。而非政府组织应当走多元化筹资道路,拓宽自己的发展空间,避免非政府组织因资金依靠而导致对公共利益的偏离和独立性的缺失。
平衡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责任关系。在公共服务中,政府的责任在于建立公平竞争的公共服务体系和资助治理机制,确立公共服务标准,保证公共服务的质量。而非政府组织则要保证有效正当地利用资源来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在这个分权过程中,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机制来平衡责任:对非政府组织和政府实行职责定规,明确各自的活动方向和范围,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视;强化组织自律,政府官员、非政府组织及其志愿者的道德责任感是影响其履行责任的潜伏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