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资产重组中的合谋行为及其对策(2)
2014-11-14 01:13
导读:我们考虑的题目更加贴近现实,我们以为这两个企业位于不同的行业且规模相等,它们 合并以后可以获得“协同效应”。重组后的现实状况是:合并以后
我们考虑的题目更加贴近现实,我们以为这两个企业位于不同的行业且规模相等,它们
合并以后可以获得“协同效应”。重组后的现实状况是:合并以后,两个企业成为一个
独立的,不防称独立后的企业为丙企业,丙企业显然有其新的经营者,具体的是谁
无关紧要。丙的经营者也要面临A部分和B部分的官员的显性或隐性的干预,同时丙的
经营者还要面临原来分属甲、乙两个企业的不同素质的职工,那么,从合并的开始即从
有意向合并,到资产评估,组建新企业丙,组建新的经营者团体,安置甲、乙企业的职
工等等环节上都存在着一系列的利益冲突,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合谋行为。
甲、乙两个企业谈判组成丙企业前的利益冲突有:
(1 )A、B两部分官员为争夺对丙企业的显性或隐性的行政干预权而发生的利益
冲突。
(2 )甲、乙两个企业的经营者为确立自己今后在丙企业中的地位而发生的利益冲
突。
(3 )A、B两部分官员同所属企业的经营者组成的合谋体之间的利益冲突。
(4 )甲、乙两个企业职工之间的利益冲突。
既然,企业在合并前存在着以上几方面的利益冲突,而这些冲突又不能完全通过行
政或市场的手段来完成,那么各方就要根据谈判能力来协调,因而一定程度上的合谋行
为也就在所难免了,谈判中可能发生的合谋行为有:
(1 )对于A、B两部分的官员来说,假如谈判破裂,则意味着他们阻挠两个企业
的合并,这会降低他们以及的效用(这是由于合并带来的协同效应会扩大企业的整
体产出,以及阻挠合并会引起上级的不满等等),因而企业的合并是一定要发生的。所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以,就如何分配由于“协同效应”而增加的产出部分,两部分官员之间存在着讨价还价
的关系。直到A部分官员能获得比以前更大的效用,而B部分官员又不至于降低他的原
来效用水平。
(2 )对于甲、乙企业的经营者来说,在不完善的市场上,甲要吞并乙企业,
但它要在保证乙的经营者的效用水平不至于降低的情况下,它才不至于在吞并过程中遇
到乙企业经营者的有意阻挠,而同时甲企业经营者的效用水平也比原来的要高。只有这
样,甲的经营者才有动力往进行吞并。同样,双方效用水平的进步也要视各自的讨价还
价的能力而言(这里有一个条件就是假如不进行吞并,双方都无法进步各自的效用水平)。
值得留意的是,进行合谋的双方考虑是否要进行合并乃是出于自身的效用最大化,而不
是出于社会福利的最大化。
(3 )上文谈到,官员同所属企业的经营者能形成一个稳定的合谋体,那么这两个
合谋体对于是否要进行合并也有可能进行协调,实在质就是如何分配由于“协调效应”
而增加的那部分产出。
(4 )对于两个企业的职工来说,能否改善自己的效用水平似乎把握在各自的经营
者和官员的谈判能力上,但在实际上,由于经营者的效用水平也受他同企业职工相处关
系好坏程度的(当然,这是从更长远的眼光来看),因此,职工的利益目标同官员
以及经营者的利益目标在一定程度上还是一致的。
二、相关对策
从以上的中,我们可以看出,各个利益主体都在追求自身的利益最大化。但存
在信息本钱、交易本钱以及监管障碍的现实,使得全体人民难以有效地对以下各层次的
利益主体实行监管。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由于信息本钱、谈判本钱的存在,要避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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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合谋行为是不可能的。我们所要做的就是将合谋行为控制在一定的界限内。对于其它
利益主体来说,其合谋动机完全依靠于自己的合谋行为被表露以后所带来的惩罚期看值
与其所导致的效用增加的比较。
上文分析到,官员同经营者的合谋最为稳定,危害也最大。为什么呢?一个关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