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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用事业改革与监管的理论反思(3)

2014-11-16 01:00
导读:委托代理理论在城市公用事业中并不具备完全的适应性,这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公用事业中的多重委托代理特征。从纵向看,公用事业监管中的委

  
  委托代理理论在城市公用事业中并不具备完全的适应性,这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公用事业中的多重委托代理特征。从纵向看,公用事业监管中的委托代理包括四个层次:市民(公众)、城市立法部分、监管者、企业,这形成多重委托代理。这种关系的核心是,监管者作为消费者的代理人,它要确保被监管企业实现消费者利益,但是监管者由于很难确保拥有作为交涉对手的被监管企业的完全信息,所以经常伴随着信息偏差。亦即作为代理人的监管者不能确保拥有被监管企业的本钱条件、需求条件、技术、财务等的完全信息,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在这种情况下,委托者如何公布被监管企业的信息,则成为人们关心的题目。为此,消费者要求监管者能以法律权限实现被规制企业的信息公然,而且要求实行确切的监管。假如监管者能实行确切的监管,监管者本身则可以此而进步自身的地位和在社会上的评价,因此,建立这样的激励机制,对监管者来说是必要的。激励机制在监管者与被监管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中是非常重要的。被监管企业在监管者认可的供给条件下正确地向消费者提供物品和服务时,假如没有一定的收益,是不会有那样的行动的,因此监管者要给予被监管企业从事这种行动的激励性机制。
  从横向看,横向多重委托代理的主要形式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监管机构共享对某一企业的监管权。公用事业监管部分、建设、环境保护、公安、交通等多部分共享对公用事业的监管权。巴隆和马蒂莫从合同的角度对这种多重委托人或公共代理人结构进行了理论分析。在他们的分析框架内,假设在不同的规制机构之间,规制职责的分配是与其监视技术相对应的,或者说,监视技术决定了规制职责。在这样的假设下,每个规制机构只能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订立合同,但这样做势必导致规制过程中规制机构的分歧作行为,在均衡状态,最后得到的规制机制只是一种纳什均衡,即每个规制机构以分散化方式向企业提供规制机制(张昕竹、拉丰和易斯塔什,2000)。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建立有效的委托—代理关系的核心是要建立一种激励约束机制,在这一机制中,对于委托人而言,由他发出的激励和约束信号必须是指向代理人的,而且这种指向越是方向明确,经过的环节越少,激励和约束信号的传递效率及由此形成对代理人的激励和约束的效用就越高。反之,激励约束信号传递的方向越模糊,经过的环节越多,那么这种信号的传递效率及由此产生的对代理人的激励和约束的效用就越低。由此推知,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为实现同一委托—代理事项,多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必定比直接或较少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所产生的效用损失来得高,其道德风险也必定会更多,程度也必定会更严重。在政府监管的纵向委托代理关系中,从消费者到立法机关,到监管机构,再到被监管企业,其间存在着四重委托代理关系,链条较长,关系也较复杂。每一重委托代理关系中,都存在着道德风险。因此,我们在对城市公用事业进行监管时,必须考虑到这种多重委托代理特征,如何缩短委托链条,将消费者的意愿更直接地传达到被监管企业,如何避免代理人的道德风险,使代理人更好地实现委托人的利益,是我们在制定监管政策时必须审慎考虑的题目。从政府监管的横向委托代理关系来看,目前在我国的监管现状中表现得较为突出。一方面是监管权力过于分散,企业的婆婆太多,企业自主权还不够;另一方面是,该管的事没人管,造成权力真空。因此在设计监管政策时必须充分考虑到这一点。
  二是代理人的参与约束可能不被考虑。机制设计要求考虑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在公用事业中,一方面,监管是政府强制力的表现,即使不能接受监管合同,也不能简单地采取回避的方针,不能退出。委托人可能不需要考虑监管合约的参与约束的情形,还与被监管产业公用事业的特性有关。在公用事业中,企业一旦接受了政府的准进监管,或获得了政府的行政许可,在享受政府保护独占这一市场的同时,也负有提供服务的义务,而此时,即使监管者改变收费合约,它也不能退出这一领域。另一方面,一些自然垄断行业,由于资产的专用性和巨大的沉淀本钱,企业在获准进进特定行业后,假如监管者改变收费合约,企业即使想退出也不能轻易退出。因而,在监管情形中,参与约束甚至是可以忽略不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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