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用事业改革与监管的理论反思(4)
2014-11-16 01:00
导读:三是公用事业的监管题目不完全等同于私人交易。在私人交易中,委托人承担其假设的任何误差的代价,而对一个要对生活必须品价格和质量负责的监管者
三是公用事业的监管题目不完全等同于私人交易。在私人交易中,委托人承担其假设的任何误差的代价,而对一个要对生活必须品价格和质量负责的监管者来说,情况相反,假如监管者关于代理人(企业)的知识的假设是错误的,却是由消费者和被监管者(企业)来承担后果。因而,把私人委托代理框架下的机制设计应用到公用事业的监管中会产生很多题目。
五、小结与建议
1.完善监管制度建设,将竞争制度、产权制度和监管制度有机同一起来。长期以来,我国公用事业部分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重要方面,一是以国有投资为主导,二是以维护大企业利益为导向。经过前一时期的改革,地方政府加大了对公用事业的投资力度,也引进了部分民营资本,但投资增长仍然无法满足公用事业需求的增长,传统规制的实质并没有改变,与民营化改革相适应的政府规制制度尚未确立,如与民营化相对应的价格规制、社会性规制,并没有进行相应的改革,基本上在沿用对国有企业的规制政策。政府部分在民营化改革过程中,规制的承诺题目也同样存在。再者,改革的深度和广度还不够。城市自来水行业起步较早,其他行业如管道燃气、管道供热、城市公交等方面民营化改革的步伐则相对迟缓,民营化有关各方的利益协调或不被重视或缺乏推进。民营化改革不仅与民间投资者相关,而且也会影响消费者及改制企业员工的利益,当然也包括地方政府利益。但显然,民营化引发的利益冲突与负面效应尚未得到妥善解决。
民营化后,随着监管对象的多元化,监管手段的多样化,监管内容比较复杂(准进退出、价格、质量安全、标准、网络接进、竞争秩序等),需要完善监管制度,改变自我监管的现象,完善监管的立法和制度,建立相对独立的监管机构。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产权改革应是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基本内容,结构重组是公用事业有效竞争的基础条件,监管政策是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和发展的基本保证,公用事业的市场化改革应该坚持竞争制度、产权制度与监管制度有机同一。
2.市场化改革的速度应与社会条件相匹配,与产业特性相适应。发展中国家地区发展差异大,经济基础不同,面临的题目和发展的目标也不同于欧美国家,急剧地推进改革会超出经济社会的承受能力,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度目标和政策,并通过循序渐进和适度的方式推进民营化。在公用事业民营化过程中应保持政府对公用事业一定的控制力,即国有资本占一定比例的产权控制,以实现私人资本与国有资本的有效均衡。
3.处理好政府的角色定位,实现政府监管与市场机制的有效均衡。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减少了政府对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的直接调控,以合同约束取代了行政干预。民营化过程中的政府职能是多方面的。首先,政府要为民营化提供制度保证。欧美国家民营化改革都有法律和制度作为条件和保障。因此,在民营化过程中,政府的第一个角色就是作为准立法者。第二,政府是整个经济运行的看管者,在公用事业民营化的过程中也不例外。要确保公用事业运行规范、竞争有序、供需平衡、各有关主体利益协调,政府应该成为监管者(规制者)。第三,民营化的核心是引进竞争,进步效率,确保服务,现实中的公用事业也不是全面实行私有制,同样存在多元产权结构,公有产权和私有产权并存。因此,在这一点上,政府机构又是私人部分的一个竞争者。第四,民营化过程中,大家讨论较多的一种方式是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公共部分和私人部分通过正式协议而确立一种长期合作的伙伴关系。在这一过程中,政府机构又成了私人部分的合作者。总体来说,在民营化过程中,政府机构扮演了不同的角色。题目是这些角色不能由同一个部分来承担,比如,采用公私合作制,同样要求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第三方监管模式,建立独立的监管部分,在市场准进、价格形成和公共服务义务等方面依法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