硬约束激励与国有企业改革论文(2)
2013-06-13 01:23
导读:现代社会都是法制社会,我国也要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律,是约束激励有效的终极保障。每个人、企
现代社会都是法制社会,我国也要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律,是约束激励有效的终极保障。每个人、企业都必须要为他的行为负责,这就是硬约束激励。如果可以不负责,可以转嫁到他人来承担,那约束激励就会软化,就不是有效的。例如,企业经营亏损,却由国家埋单;经理人的欺诈行为造成的损失却由投资者承担;员工工作好坏,都拿一样的薪水等,这些都是约束激励软化。约束要有效,激励要可信,最终都要依靠法律来保障。
三、国有企业改革的思考
企业的竞争力关键在于有效的约束激励制度,明确这一点,可以让我们更清楚地看待国有企业改革。我们的改革就是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重要的一环是对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我国的国有企业缺乏竞争力是个不争的事实。国有企业缺乏竞争力,缘于没有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因此改革就要着眼于建立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改革前,我国的国有企业不但国有而且是国营的。政企不分,实行计划经济,没有竞争,自然没有良好的约束激励机制。所有权和经营权不分离,不存在经理人。强调一大二公,强调平均分配,当然激励不足。就约束来说,对于企业员工主要是道德上的约束。对企业的约束,由于是国有国营,则主要是预算软约束。“预算软约束”是匈牙利经济学家科尔奈首先提出的。预算约束是指人们的支出要小于他能获得的所有收入。但是当支出不一定小于收入的时候,约束就被“软化”了,这时候过度的支出可以由其他人来买单,通常这个人就是国家。国有企业往往不是利润挂帅,而是
政治挂帅,直接结果就是约束软化。激励不足,约束软化,必然导致企业的效率不高,竞争力不强。1978年改革开放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从调整国有企业的利益分配关系,实行 “承包责任制”、“利润分成”,到扩大国企自主经营权,再到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卖中小国企”、“国企资产重组(变相出售)”、“股份制改造”、MBO等, 主要是靠“放权”来解决激励不足的问题,约束软化则被忽视。由于过分重视激励问题,忽视约束问题,以至于不少企业放权放过了头,把所有者的制约监督权力也下放了,变成了内部人控制,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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