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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改革方向论文(2)

2013-07-28 01:28
导读:(三)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避税对我国的危害 首先,严重侵蚀了我国政府应得的税收收入,并直接影响到税收作为经济调控手段作用的发。 其次,扰乱了


(三)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避税对我国的危害

首先,严重侵蚀了我国政府应得的税收收入,并直接影响到税收作为经济调控手段作用的发。

其次,扰乱了我国的经济秩序,对外汇收支平衡产生消极影响,也造成企业间的不公平竞争。

第三,由于转移利润造成外商到我国投资会亏损的假象,影响了不明真相的外商来华投资的积极性,不利于吸收外资。

二、进一步完善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设想

(一)完善我国有关转让定价的法律法规

正在启动的新一轮税制改革是完善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有利时机,我们应着力从以下几方面对有关转让定价的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完善:


1.明确纳税人的举证责任。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制定依据、计算方法和境内、外关联企业的相关资料,以证实并书面说明其价格,费用的合理性。

2.引入可比性分析。借鉴OECD及欧美等国可比性分析的规定,对影响可比性的因素及可比性在转让定价税务调整方法中的应用等方面作出具体指引。

3.拓展反避税分析调整方法,在调整方法中增加利润法,如可比利润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以适应目前的反避税实践;同时还要引入”正常交易值域”的概念,同国际惯例接轨。

4.完善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有关规定,其中最主要的是制定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事后调整制度。由于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包含开发的成本费用及无形资产的获利能力两方面因素,而后者的确定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估计。因此,无形资产转让时的估计价格与实际价格很可能存在差距。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建立事后调整制度.使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调整尽量准确,这样,既保证了国家的财政利益,又维护了关联企业与非关联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5.加强对避税地的避税管理,建立避税地税制。首先,借鉴国际惯例,采用列举法(如OECD公布的避税地名单)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实际上不征税或实际税负过低,低于国内同行业税负2/3以上)对避税地进行界定。其次,加强对与避税地企业有关联业务往来的纳税人的管理。

6.加大处罚力度。如美国1996年就转让定价违法问题增加处罚规定,对调增所得税净额达500万美元以上。按其调增额分别罚款20%~40%。力度之大,令避税企业望而生畏。目前,我国税务部门对通过转让定价进行避税的查处,大多只进行调整,很少处以罚款,使得一些跨国公司产生了侥幸心理,为此,应在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制中增加处罚条款.以堵塞避税漏洞。

(二)加强市场价格资料税务信息网络建设

完善的价格信息系统是转让定价税制有效运行的基础,要高度重视市场价格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完善工作,税务部门应与海关、银行、工商、外经贸、统计、物价等部门形成经常性的联系,以彻底解决多个部门管理信息、信息渠道不够畅通,不能有效共享等问题。可以借助各类驻外机构,或者由税务部门直接在国外设立办事处,专门负责搜集有关价格信息资料,还可以依托各类信息查询机构收集、整理国内外各行业货物、无形资产的定价、利润率、一般劳务费率、贷款利息、外籍人员薪酬水平等资料,以更好地解决在转让定价调整中可比性资料匮乏的问题。

(三)加强双边或多边的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

截至2005年底.我国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签署并已生效的国际税收协定已达78个,这对跨国公司的纳税行为起到了规范作用。但到目前为止,与我国有经贸关系的公司大约覆盖20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这些有限的协定数量下,跨国公司就会利用税收协定中的优惠条款避税,损害我国的税收利益。因此,我国应进一步加快国际税收协定的签署工作,形成防范跨国公司避税的协定网络,努力将双边税收协定逐渐扩大到区域性的多边协定。同时,应制定出一套防止滥用国际税收协定的措施,明确规定协定条款、收益形式、协定国之间的情报交换和调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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