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改革方向论文(3)
2013-07-28 01:28
导读:鉴于国际形势的发展.今后我国还应加强征收管理的国际协作,尤其要重视双边预约定价工作的开展,以此为契机,开创我国转让定价国际税务合作的新领
鉴于国际形势的发展.今后我国还应加强征收管理的国际协作,尤其要重视双边预约定价工作的开展,以此为契机,开创我国转让定价国际税务合作的新领域。
(四)积极推进预约定价工作的开展
预约定价(AdvancePricingAgreements,简称APA)的产生具有实践和理论层面的双重动因。在实践中,它针对传统转让定价税制中的公平交易原则适用困难、事后审计带来的低效、税企双方合作难等难点问题.以事先协商的模式予以相当程度的突破和解决。在理论上,预约定价再现了纳税人权利的税法主旨,说明尊重纳税人、强调税企合作、突出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服务意识是解决传统转让定价困境的有效出路。
预约定价目前已成为国外发达国家普遍使用的反避税调整方法。在我国,预约定价安排也越来越多地被跨国公司采用为降低转让定价风险的策略。自1998年我国第一次引入预约定价安排概念以来,按照转让定价的有关法规,在不同的地区(如珠江三角洲、上海、天津、青岛、大连和厦门)已签订并实施了约130个预约定价安排(所有皆为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在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多年实践的摸索,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为我国预约定价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可供操作的规范。2005年5月份.中日两国税务机关在北京正式签署了我国第一个双边预约定价安排(BilateralAdvancePricingAgreement.简~,BAPA).这是中日两国税务机关历时一年经过三轮谈判的成果。它开创了我国转让定价税收管理的先例,标志着我国国际税收管理水平的提高。订立一项预约定价安排,要经过申请前会谈、申请、提供资料、主管税务部门对预约定价进行评审等程序,繁琐的程序需要主管税务部门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先进的管理手段,方可保证预约定价机制的有效运行。而这些条件在我国多数地区的税务部门尚不具备,需要努力采取各种措施改善主、客观条件,以满足预约定价事先裁定和事后监督检查对税收征管工作,尤其是高素质税收征管人员提出的要求,从而进一步推动预约定价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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